合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合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3年8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0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施行:自2003年12月1日
  • 會議: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合肥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合肥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合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方針。
第四條 維護合肥市科學技術獎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合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合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合肥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全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應當依法在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接受其指導和管理。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七條 合肥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對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及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合肥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空缺。
第八條 合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個人或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性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採用先進技術方法,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五)在軟科學研究項目中,經套用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合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
第三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組織或個人推薦: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組織;
(四)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還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業科學技術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一條 推薦組織或個人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推薦人為組織的,應當提供科學技術成果初審結論;推薦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推薦人對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並向社會予以公告,公開徵求公眾對獲獎人選及其獲獎項目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30日。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項目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及獎金。其中,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由市長簽署並由市政府頒發獎金。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獎金額為20萬元。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額為5萬元。
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享受的優惠政策、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對下列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優先參加市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的評選:
(一)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獲得者;
(二)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獲得者;
(三)獲得省自然科學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
(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首位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十九條 推薦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並處所收取的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不設立面向全市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8日發布的《合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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