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12.0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12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2月06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誌。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擔測繪任務。
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築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範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測繪局審批。
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契約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後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
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鑑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
第三章 測量標誌管理
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定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誌,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
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歸口管理、包乾負責和委託保護。各測量標誌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誌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誌。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應先徵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准,並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誌的範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並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
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築管理、規劃設計、建築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複製、轉讓或轉借本市的測繪成果。因特殊情況,確需複製、轉讓或轉借的,必須經提供成果的部門同意,並按成果管理許可權報批。複製保密的測繪成果,還須按原密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凡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未經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出售、公開刊登或攝影。
向國外提供測繪成果、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國家保密部門審查,報省測繪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供。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保護測量標誌成績顯著的;
(二)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測繪科學研究和提高測繪成果質量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取消在本市測繪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一)無《測繪許可證》或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測繪作業的;
(二)未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登記,從事測繪作業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進行行政區域界線定界測繪的;
(四)測繪作業單位或人員不按操作規程作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未經審驗的測繪圖紙和資料,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罰款;
(二)擅自提高測繪成果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非法所得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三)盜竊、毀損測量標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四)拒絕、阻礙測繪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或者取消其在本市的測繪資格。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在內。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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