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淮南商會

合肥市淮南商會

合肥市淮南商會為商會,民間非營利性組織,位於合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淮南商會
  • 機構類別:商會
  • 機構地點:合肥
  • 機構性質:民間非營利性組織
機構簡介,會長致辭,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合肥市淮南商會在安徽省內淮南籍或在淮南工作過的人士興辦的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商會的宗旨:本會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合肥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會長致辭

在中共合肥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在合肥工作、創業的淮南人,多年來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做了許多艱辛而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黨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會的普遍認同。近年來,在中部崛起、工業立市、全民創業、科技創新試點城市等一系列政策推進下,合肥迎來了“大發展、大建設、大環境”的良好局面。在合肥創業的淮南籍建設者們在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的同時,越發感到只有在自律組織中各種團隊協同作戰才能充分釋放出資源聚合的暴發力。
回顧過去,歷史上有多次為國家立下戰功的淮軍。今天我們在合肥的淮南人在這裡濟濟一堂,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共同謀劃如何為合肥建設多做貢獻、為淮南發展多做貢獻、為淮商發展多做貢獻。
合肥市淮南商會將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服務合肥、服務淮南、服務淮商為宗旨,在合肥市工商聯的領導下,參政議政,溝通信息,努力做好黨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淮南商會將按照“團結、幫助、引導”的方針,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引導廣大會員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努力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進”。
淮南商會將始終不渝地把服務會員作為立會之本,千方百計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商會將充分發揮組織優勢,凝心聚力、開拓創新,不斷帶領全體會員踏上社會發展的新征程,為合肥和淮南建設服務;為合肥和淮南友好往來服務;為淮商健康、快速發展服務。
我們相信,在各級黨委、政府及工商聯的領導下,我們一定能把商會建成在合肥的淮商之家、淮南人之家、淮商朋友之家。使淮商成為合肥—淮南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合肥市淮南商會是合肥的,也是淮南的;是淮商的,也是徽商的;更是社會的。

商會章程

合肥市淮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合肥市淮南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在安徽省內淮南籍或在淮南工作過的人士興辦的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將認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合肥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琥珀花園村157棟別墅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二)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三)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四)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六)為會員提供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七)開展工商管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八)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九)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 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一)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二)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淮南籍貫和在淮南工作過的人士,在安徽省內淮南市以外工作,以企業或個人名義申請加入本會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非淮南籍或在淮南工作過的人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受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授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主席一人,監事兩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長單位一次性交納:300000.00元;副會長單位一次性交納:200000.00元;其他會員單位暫不交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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