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安徽 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安徽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程式》及國家、部、省和水利廳頒發的現行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管理法規;各專業技術規程、規範,技術質量標準及設計檔案、契約等要求,對合肥市境內按基本建設程式管理的各類水利水電及涉水工程開展質量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 位置:合肥市
  •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
  • 基本:各類水利水電及涉水工程
工作職責,工作許可權,

工作職責

(1)在市水務局的領導下和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業務指導下,對本轄區內除中心站直接監督及省長江、淮河水工程質量監督站以外的水利水電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2)及時向市水務局和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匯報質量監督工作情況,蒐集和推廣質量工作經驗。
(3)參加受監督工程的招標工作,並審核投標單位的資質。參加受監督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並出具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報告。
(4)負責轄區內水利水電工程創優評優工作。
(5)對轄區內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爭端進行仲裁,參與轄區內水利水電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工作。

工作許可權

(1)制止違反基建程式、無照、無相應監理、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建的工程項目開工。
(2)對技術力量不足、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不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有權督促其補充人力、完善質量管理機制,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3)制止違反施工程式、規範、技術質量標準或設計檔案要求,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質量管理混亂的施工單位繼續施工。
(4)在參與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審查中,建議主管部門取消資質不足的單位的投標資格;有權建議主管部門通知建設單位終止未經合法登記、越級承擔任務、施工能力不足、 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嚴重違反施工技術規範及標準、質量檢驗記錄或施工現場記錄殘 缺不全、質量管理混亂的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契約或協定。
(5)對隱瞞工程質量事故真相、偽造質量事故記錄或施工現場記錄的施工單位,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警告、批評、罰款、直至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其營 業執照。
(6)制止使用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設備及構件。
(7)受上級質量監督機構委派的質量監督人員或本轄區內質量監督機構的成員有權憑質量監督員證進入施工現場執行質量監督;對質量進行抽樣檢查;調閱質量檢驗記錄和 施工記錄。對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而又拒不執行整改通知要求的,質量監督機構有權 向主管部門報告通知有關單位暫停拔款。
(8)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和個人。
(9)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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