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正三輪機動車交通管理若干規定》在2002.02.05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正三輪機動車交通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2.05
- 實施時間:2002.04.01
經200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正三輪機動車的交通管理,維護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含郊區、開發區) 範圍內正三輪機動車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正三輪機動車的交通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正三輪機動車非法營運的取締工作。市工商、市容、民政、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協同做好正三輪機動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正三輪機動車的交通管理工作實行綜合治理、以條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居民已有的正三輪機動車,屬公安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機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範圍內的,須經市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準行駛。駕車人須經市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車輛及駕駛證須經年度檢驗。
第六條 禁止正三輪機動車在市區道路行駛或者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活動。
第七條 具有本市戶口、具備駕駛殘疾人專用車條件的下肢殘疾人,可購買供殘疾人代步使用的殘疾人專用車。市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憑市殘疾人聯合會的入戶通知書及有關證明核發號牌、行駛證。
第八條 殘疾人專用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右邊行駛。二級以上的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可載一名陪護人員。
第九條 禁止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禁止下肢殘疾人駕駛正三輪機動車或殘疾人專用車以外的機動車。
第十條 駕車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暫扣車輛1個月,有第一項行為的,處以50 元罰款;有第二項、 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以30元罰款;無駕駛證駕駛的,依法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以下罰款:
(一)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的正三輪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的;
(二)駕駛正三輪機動車在市區道路行駛的;
(三)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或者下肢殘疾人駕駛正三輪機動車或殘疾人專用車以外的機動車的。
正三輪機動車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拒絕、阻礙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正三輪機動車,是指以機械動力裝置驅動的,且兩個後輪與前輪對稱分布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殘疾人專用車,是指以手動、電機動裝置驅動的、 設計專供下肢殘疾人作為代步工具的車輛。
(三)市區道路,是指當塗路、東流路、環湖東路、碭山路、雙七路和上述道路連線形成的範圍(二環道路)以內的所有道路。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