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

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1-07
【生效日期】1992-01-07【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1992年1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部第4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郊區、市轄三縣建制鎮範圍內各種所有制房屋。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而不能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二章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第四條 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負責本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三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合肥市鑑定辦公室對縣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第五條 三縣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負責縣轄建制鎮範圍內下列房屋的安全鑑定工作:(一)三層以下的磚混(磚木)結構房屋;(二)兩層以下的鋼筋砼結構房屋。上述結構複雜的房屋,三縣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可申請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鑑定。超出上述範圍的房屋,由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負責安全鑑定。第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人員,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格審查、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發給“房屋安全鑑定作業證書”後方可上崗。第七條 房屋鑑定應收取鑑定費(收費標準見附表),用於鑑定技術研究、購置檢測設備、支付鑑定人員的責任獎勵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開支。鑑定費用原則上由房屋所有人交納。但房屋使用人申請安全鑑定,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其鑑定費用由使用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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