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經合肥市民政局批准,於2012年1月14日由合肥市已經開業的85家小額貸款公司自願發起組建和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證字第303號)。協會接受合肥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內設機構包括綜合部、合規部、維權部,法定代表人程曉煒。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建立和市府禁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反映小額貸款公司呼聲,維護會員合法廈驗權益,努力實現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性發展。
業務範圍
1、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努力開發、收集會員所需的信息資源,及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向。
2、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考察活動,學習交流國內外先進經驗。
3、協助或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不同專題的業務培訓,組織行業人才考核和交流合作。
4、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推介服務。
5、研究牛灑抹小額貸款公司運作規範的自律標準,保障會員質量,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健康持續發展。
6、根據國家規定及金融法規,在相關部門的授權下,仔兆射符做好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過程中的諸多因素的分析研究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向有關方面推薦運作較好的小額貸款公司。
7、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8、充分發揮協調服務作用,協調小額貸款公司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企業的合作關係。
9、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間合作方案設計和企業融資諮詢等工作,提供會員合作服務。
10、匯總統計並分析、評估會員單位相關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備。
11、做好有關行業發展情況統計及其他服務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由市內小額貸款公司自願發起組建的、自願參加的地方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反映小額貸款公司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性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合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己犁戰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合肥市。
第六條 本會住所:合肥市經開區寶塔路6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努力開發、收集會員所需的信息資源,及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向。
(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考察活動,學習交流國內外先進經驗。
(三)協助或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不同專題的業務培訓,組織行業人才考核和交流合作。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推介服務。
(五)研究小額貸款公司運作規範的自律標準,保障會員質量,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健康持續發展。
(六)根據國家規定及金融法規,在相關部門的授權下,做好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過程中的諸多因素的分析研究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向有關方面推薦運作較好的小額貸款公司。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八)充分發揮協調服務作用,協調小額貸款公司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企業的合作關係。
(九)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間合作方案設計和企業融資諮詢等工作,提供會員合作服務。
(十)匯總統計並分析、評估會員單位相關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備。
(十一)做辣晚院好有關行業發展情況統計及其他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甩廈愚檔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是本行業的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 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費繳納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8萬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3萬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行業自律制度;
(十一)制定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10月21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推介服務。
(五)研究小額貸款公司運作規範的自律標準,保障會員質量,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健康持續發展。
(六)根據國家規定及金融法規,在相關部門的授權下,做好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過程中的諸多因素的分析研究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向有關方面推薦運作較好的小額貸款公司。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八)充分發揮協調服務作用,協調小額貸款公司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企業的合作關係。
(九)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間合作方案設計和企業融資諮詢等工作,提供會員合作服務。
(十)匯總統計並分析、評估會員單位相關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備。
(十一)做好有關行業發展情況統計及其他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是本行業的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 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費繳納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8萬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3萬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行業自律制度;
(十一)制定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