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連線通道管理辦法》是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連線通道管理辦法
- 批准文號:合交軌道〔2023〕58號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連線通道的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周邊建(構)築物與車站互聯互通,推動“站城一體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城市軌道交通周邊建(構)築物(含地下空間、下沉廣場、過街通道或高架通道等)與車站相連通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與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連通的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連線通道涉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連線通道項目規劃方案的並聯審查。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連線通道項目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參與連線通道項目規劃方案的並聯審查。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負責連線通道項目涉軌安全論證、協定簽訂、安全保護區管理,參與連線通道項目規劃方案的並聯審查。
人防、林業和園林、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連線通道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參與連線通道項目規劃方案的並聯審查。
排水、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當依法為連線通道建設、運營提供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計儘可能預留通道接口條件,站點周邊地塊的公共建築儘可能與軌道交通連線。
第五條 申請人按照《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等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連線通道施工前,申請人應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簽訂《連線通道協定書》,協定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管理界面劃分、連線通道捲簾門開關及控制、消防安全、客傷處置、設施設備維保、投資費用等。
第七條 連線通道的設計應滿足國家相關設計規範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規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通風系統、監控系統、消防設施、人防設施、應急照明、緊急疏散指示、導向標識等相應設備設施的配備,確保照明、消防、環控通風、防災防淹、安保、衛生、緊急情況下的疏散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要求。
第八條 連線通道施工前應當按照《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規定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程式,施工過程中應接受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的現場巡查。
第九條 申請人作為建設單位,對連線通道工程實施全過程負責,同時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及運營安全。
第十條 連線通道建成並驗收合格後方可開通。
第十一條 申請人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按照協定內容辦理連線通道開通事宜。
第十二條 申請人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根據協定約定的管理界面,承擔各自管理區域內的安全、消防、人防、治安、衛生及防汛等工作和責任。
當接入建(構)築物出現非正常情況需緊急疏散時,雙方均應利用各自疏散通道向地面出入口方向疏散人員。
申請人或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的連線通道,如出現可能影響軌道運營秩序或者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根據協定約定可對連線通道採取臨時限制客流、關閉連線通道等措施,並及時公示,直至安全隱患排除。
第十三條 支持周邊建(構)築物與車站互聯互通,申請人需承擔連線通道建設及建設引起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增加的費用和車站實體工程破除的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土建結構破除,設備、裝飾裝修等拆除資產)。
第十四條 連線通道涉及土地徵收、徵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軌道站點與周邊建築物地下連線通道管理暫行辦法》(合軌辦〔2013〕1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