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廣場遊園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市廣場遊園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合肥市
  • 實施時間:2003年3月1日
管理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廣場遊園遊憩秩序,保護廣場遊園綠化和公共設施,發揮廣場遊園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場遊園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經過綠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免費開放,供市民進行休息、娛樂、觀賞、健身和舉辦公益活動,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綠地和景觀工程設施。廣場遊園的具體界址以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為準。
按本辦法進行管理的廣場遊園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三條
本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廣場和遊園的主管部門,建設、市容、公安、工商、文化、民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廣場遊園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廣場遊園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持廣場遊園內的設施完好和環境整潔;設定導遊牌和安全警示標誌?保障遊人安全。燈飾、噴泉、影音等設施應當定時開放。
第五條
廣場遊園的維修施工應避開節假日。因施工等特殊原因需要關閉廣場遊園的,廣場遊園管理維護單位應提前3日將關閉的範圍和期間予以公告,並報園林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廣場遊園內一般不得舉辦商業活動
廣場遊園內不得設定流動攤點。
第七條
廣場遊園內禁止下列毀損綠化的行為:
(一)占用綠地;
(二)攀折、劃刻樹木,採摘花卉和果實;
(三)損壞花壇、綠籬、欄桿和草坪;
(四)圍圈樹木,吊掛、晾曬物品;
(五)在綠地上堆放物料或傾倒垃圾、化學物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毀損綠化的行為。
第八條
廣場遊園內禁止下列破壞市政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廣場場地;
(二)偷盜、損壞供水、排水、照明設施;
(三)擅自占壓、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設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體;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破壞市政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廣場遊園內禁止下列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劃刻、張貼;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皮殼、紙屑、菸蒂等廢棄物;
(三)毀壞和盜竊環衛設施;
(四)堆放物料、傾倒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十條
廣場遊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露宿;
(二)驚擾、傷害和偷竊廣場鴿,垂釣,獵鳥;
(三)在劃定的區域外溜冰;
(四)洗滌,游泳;
(五)雜耍賣藝,乞討,兜售物品;
(六)進行迷信活動,販賣迷信物品,賭博;
(七)非法集會。
第十一條
廣場遊園內禁止各種車輛行駛和停放(殘疾人用車和嬰兒車除外)。
第十二條
在廣場遊園內從事下列活動,在徵得廣場遊園管理維護單位同意後,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組織文娛、體育、社會公益等活動;
(二)設定商業服務點。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已作處罰規定的,依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園林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依據以下規定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
(一)在廣場遊園內露宿,處以20元以下罰款;
(二)機動車在廣場遊園內行駛、停放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非機動車在廣場遊園內行駛、停放的,處以5元罰款;
(四)在廣場遊園內雜耍賣藝、兜售物品,處以5元罰款;
(五)在廣場遊園內劃定的區域外溜冰,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六)驚擾、傷害和偷竊廣場鴿,垂釣,獵鳥,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七)在廣場遊園內洗滌、游泳,處以2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廣場遊園管理維護單位對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且報告和協助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當及時向責任人追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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