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保險行業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批准,合肥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合肥市保險行業協會於2008年4月30日成立,本會全稱為合肥市保險行業協會。本著自願、平等、民主的原則,本協會由目前合肥轄區內由40家會員企業組成行業性自律組織,註冊登記為社團法人。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大會執行機構,對大會負責,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本會以維權、協調、交流、宣傳、自律為宗旨,努力推進保險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保險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8年4月30日
- 宗旨:維權、協調、交流、宣傳、自律
- 原則:自願、平等、民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合肥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efei,縮寫為IAF)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合肥市各商業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贏利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健康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業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合肥市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省監管局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當塗路與雙七路交叉口惠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簽定自律公約,規範會員經營行為,督促會員依法經營、認真貫徹執行各項金融保險法規政策,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維護保險行業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界向安徽保監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和建議。
(三) 促進合肥市保險業同國內外保險業之間的聯繫、交往。
(四) 組織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並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信息諮詢、業務培訓、行業內各種交流活動,做好保險行業整體形象宣傳,提高社會公眾保險意識。
(五) 接受安徽保監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具有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組織。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審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推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會員應增強協作意識,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和參加協會議事活動。
(四) 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與本協會活動二次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界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得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政黨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表決;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單獨設立財務帳戶,建立嚴格的財務的管理制度,按照《民間非贏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