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決定在2012.02.27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2.27
- 實施時間:2012.02.27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為維護法制統一,現決定廢止《合肥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1995年9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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