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合肥工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是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主體:合肥工業大學
  • 內容:二十三條
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前言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遵循“厚德、篤學、崇實、尚新”校訓,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良好校風、學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檔案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管理模式
第一條學分制
“學分制”是一種以學分為計量單位衡量學生完成學業狀況的教學管理制度。我校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包括實施學分制指導性教學計畫、選課選教和彈性學制,學生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就可以畢業。
第二條學習年限
標準學制為4年的彈性學習年限為3至6年;標準學制為5年的彈性學習年限為4至7年。即在標準學制教學進程安排的基礎上,允許學習優秀的學生修滿學分後提前畢業,提前期限為1年;也允許因學習困難或休學等其他原因的學生,在未達到退學條件的前提下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最長期限為2年。

第二章

入學、註冊
第三條入學
(一)新生須持本校錄取通知書、高考准考證、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寫信並附證明,向教務部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超過兩周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二)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複查合格者,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三)應徵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新生應持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材料,到校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學校依法依規審核錄取資格後,出具“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學生可在退役後2年內,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高考錄取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
(四)新生體檢患有疾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者,報請校長批准後,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回家或原單位醫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籍學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病癒證明和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申請入學。經校醫院確認痊癒者,辦理重新入學手續,對有異議者,提請終檢醫院確認。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註冊
新生經複查合格應予註冊並取得學籍。
在校生須在每學期開學前兩天內,由本人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報到、到學生註冊中心辦理註冊手續。未經請假或到校不按期報到註冊者,以曠課論處。逾期兩周不報到註冊,且未辦理暫緩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規定繳納學費者,不準註冊。
註冊有關事項詳見《合肥工業大學學生註冊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課程考核
(一)學生修讀的所有課程,均需經過考核。
考核成績合格者,獲得該課程學分。凡一門課程分兩個學期或兩個以上學期講授,則每個學期均應進行考核,記載學分。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課程學時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業三分之一,或課程內實踐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備考試資格,必須重修,該課程成績在教學管理信息系統中成績以零分計載。
(二)課程的考核,應根據課程的特點,可採取閉卷、開卷筆試或兩者結合,也可採取上機考試、口試、筆試及其組合等方式進行。
(三)成績的評定,可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100—85分)、良好(84.9—75分)、中等(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
(四)課程成績由考試成績與平時成績(實驗成績、平時測驗成績、報告成績等)組成。平時成績所占比重,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的性質決定,一般不低於30%,不超過40%。
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五)學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參加軍事訓練、體育、勞動課學習者,經校醫院證明和學校批准,可以適當的方式參加軍訓和勞動課的部分環節,以及修讀“保健體育課”,經考核合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六)對於畢業當年修讀不及格的必修理論課程,可由本人自願報名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畢業前考試,該考試視同重修,課程成績以考試卷面成績記載。
第六條補考
(一)對於必修的理論課程考核不及格,學校提供一次補考機會。
(二)未經批准不參加課程考試者不得參加補考。
(三)學生不參加補考以及補考不及格、實踐性教學環節課程不及格,必須參加下一輪選課,選中後重新進行修讀(即重修)。
第七條成績記載
(一)補考成績只記載為“及格”或“不及格”,重修後的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
(二)考試作弊者,作弊課程成績記零分。並給予退學警告,情節嚴重者直至開除學籍。在允許的學習年限內,視其表現最多給予一次重修機會。此外,作弊學生還將按學校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和學位處理,詳見《合肥工業大學學位授予工作暫行實施細則》。
(三)在學分制條件下,學生所有修讀的課程,必須事先選課,選中後方可取得修讀資格。選課數據是記載學生課程成績的前提,對於未經選課參加考核的成績一律不予登記。
第八條學分替代
學生跨專業選修的課程,若與本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同名或教學大綱內容基本一致,且學分數高於或等於本專業課程學分,經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同意,可代替本專業教學計畫中規定的對應課程。
第九條學分互認
經學校同意,學生在有關高校修讀的課程,所取得的學分,可記入本人成績冊。
第十條學分績點
(一)成績績點與課程考核成績之間的關係
成績(百分制)
課程績點
成績(五級制)
課程績點
100-95
4.3
優(A)
3.9
94.9-90
4.0
89.9-85
3.7
84.9-82
3.3
良(B)
3.0
81.9-78
3.0
77.9-75
2.7
74.9-72
2.3
中(C)
2.0
71.9-68
2.0
67.9-66
1.7
65.9-64
1.3
及格(P)
1.2
63.9-60
1.0
-
0
不及格(F)
0
(二)課程平均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課程平均績點=∑課程績點/∑課程門數
平均學分績點(GPA)=∑(課程學分×課程績點)/修讀課程的學分總數
(三)修讀課程的總學分和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量和質的重要指標,也是作為學生轉專業、評優、推薦免試研究生及提前畢業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免聽、免修、重修
第十一條免聽
學生重修課程,或跨年級、專業修讀課程與主修課程上課時間衝突時,由本人申請,可在徵得任課教師的同意、分管教學院長批准的情況下,免聽上課時間衝突的部分內容,進行自修。
先期所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3.0的學生,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分管教學院長批准,部分課程可不參加聽課,進行自修。
凡經批准自修的課程,在按時完成該課程的實驗、作業等實踐性環節後,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實際成績記載,獲得相應學分。
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軍訓以及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聽。
第十二條免修
學生對教學計畫規定的某門必修課,通過自學等途徑達到一定水平,同時先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3.3,可申請免修。
申請免修的程式為:
(一)學生應在每學期選修下學期課程的同時,提出免修課程的申請,提交可資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經所在學院同意,轉請開課系(教研室)審核(必要時可面試),經批准後,參加免修課程的考試。
(二)免修考試成績達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學分。
(三)新生入學後,要求免修某門課程,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報教務部批准,由學院安排免修考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準予免修,給予學分。
免修考試合格的課程在記載成績時,加注“免修”字樣。
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軍訓以及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修。
第十三條重修
學生所修理論教學課程考核不合格,補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參加補考者,以及實踐性教學環節課程不及格者,必須參加下一輪選課,進行重修。在允許的學習年限內,不合格課程可申請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出國(出境)學習
第十四條轉專業、轉學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學:
1.確有專長,轉學、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二)學校根據學生的興趣、愛好,學科發展及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在校內本科生中實行轉專業制度(詳見《合肥工業大學本科生校內轉專業暫行辦法》)。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一般院校轉入我校者;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4.保留學籍、休學期間者;
5.已達退學標準者;
6.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五條轉專業、轉學程式
符合上述條款申請轉學、轉專業的學生,手續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本校範圍內的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推薦,轉入學院考核合格後,報教務部審核並報分管校長審批。
(二)本省或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的轉學,由學生本人及家長寫出書面報告,及相應的轉學申請材料,經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部審核並報分管校長批准後,由教務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學生轉專業、轉學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初辦理。
第十六條出國(出境)學習
(一)選拔在校學生出國(出境)留學,由教務部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校學生自費出國(出境)學習,按學校《關於辦理自費留學的暫行規定》辦理。
(三)對自費出國(出境)的學生,可保留學籍一年。如因故出國(出境)留學未成行者,經省、市有關部門核准,在退回辦理出國(出境)的有關材料後,可辦理恢復學籍手續。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休學
(一)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院提交報告(休學申請表),教務部審核並報分管校長批准,準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占一學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請假缺課達一學期教學時間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參加科技開發、創辦企業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4.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5.學生應徵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二)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跨學期按年計)。經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三)學生休學按照下列規程辦理:
1.學生休學須向教務部領取休學證明書,休學期間不遷移戶口;
2.因病停課休學,不得留住學校,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學活動;
3.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十八條復學
復學學生提出申請,由學院提出報告(復學申請表),教務部審核並報分管校長批准。學生復學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休學期滿,在學期開學前持休學證明書到校申請復學;
(二)病休申請復學時,須有縣級以上醫院病癒證明,經校醫院複查認可;
(三)復學後,一般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繼續修讀。
經過學校審查,在休學期間發現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七章

退學警告、編下與退學
第十九條退學警告及編入下一年級學習(簡稱編下)
(一)學生學業成績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退學警告並且必須編下繼續修讀(同一門課程的重修不累計記分):
1.一年級取得學分≤35學分,本專業編下;≤25學分,勸退;
2.二年級累計取得學分≤70學分,本專業編下;
3.三年級累計取得學分≤120學分,本專業編下;
4.四年級累計取得學分≤165分(五年制)。
(二)一次考試作弊者,予以退學警告。
退學警告由學院向學生及家長發出。
第二十條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二年級累計取得學分≤50學分;
(二)編下次數超過兩次的;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學時的或各學期曠課累計達80學時的;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癲癇等)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一條退學手續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程辦理:
(一)學生達到退學標準者,由學院教學管理人員填寫退學審批表,報送教務部。教務部審核後,經分管校長審批,由學院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學校網站上公告60天,視同送達學生本人。
(二)退學的學生,學校將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對退學處理無異議的學生應在學校退學決定書下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的教學及學生管理人員註銷其校內各種關係。退學離校手續詳見《合肥工業大學學生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指南》。
(三)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期以上但不滿一學年的,發給學習證明;學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取消學籍,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退學異議處理
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按下列規程辦理:
(一)學生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四)學生在申訴期外提出申訴的,學校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章

紀律、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行為準則
學生必須履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種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教育,維護教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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