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發展基金

合營企業發展基金是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基金。一般套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增加流動資金,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該項基金屬資本性質,當合營企業期滿或因其它原因提前結束合資經營期而進行結算清理時,可根據中外各方的股權比例,在投資者各方之間進行分配。基金形成時,並不專戶存儲,而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融合在一起,參加企業的經營周 轉。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二)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
(三)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四)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六)管理機構的設定,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七)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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