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條款

合併條款是國際借貸協定的約定條款之一。即禁止借款人公司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時,最大的風險是由合併引起的借款人的更換,即由合併後的公司或合併成立的第三家公司取代了原借款人的地位,借款人的資產與負債人也會由於合併引起大變化。在美國,合併條款不僅禁止法定意義上的合併,而且禁止借款人公司將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轉移給另一家公司。

但美國式的合併條款對合併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具備下列條件,借款人公司仍可進行合併: ①繼承公司已在本地註冊並承受了債務。②沒有因為此項合併而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事件。③繼承公司已滿足了保持資本淨值等財務標準。④由公司的高級職員和會計師的證明書、律師法律意見書證明該公司確實具有上述條件。在大陸法系國家,貸款人則不必擔心借款人公司會擅自合併,因為按照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公司合併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英國和大英國協國家法律則規定公司合併必須經法院批准,法院要審查債權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然後才決定是否準予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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