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社會管理體制

合作金融社會管理體制是合作金融的組織體制。合作金融屬債務者之金融,其資金實力比較薄弱。為了更好地達到聯合的效能,合作金融組織應該廣泛地聯合,組成合作金融系統。即由單位合作社構成地方的聯合組織,再由此地方聯合,組設全國性的中央機構,這種垂直性的分工體制,是合作金融事業的一般模式。

基層信用合作社調劑所屬社員之間的資金餘缺,地方聯合社 (或地方合作銀行) 則對其所屬的信用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負責融通資金,中央信用聯社 (或合作中央銀行) 則負責調劑所屬各地方信用合作聯社及其他類型的地方乃至全國合作聯合組織的資金融通。這種條條管理和各級組織獨立經營的合作金融體制,比較符合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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