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機構資金同業拆借

合作金融機構資金同業拆借是合作金融機構參加短期資金市場的一種形式。合作金融機構的資金同業拆借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0年3月頒布的 “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 辦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農村信用社縣 (市) 聯社可直接加入中國人民銀行的資金拆借市場。

農村信用社向外拆出資金只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和留足業務備付金之後的存款; 拆人資金只能用於彌補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嚴禁用拆藉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農村信用社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各項存款餘額的4%。拆借雙方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高期限和利率之內,協商確定拆藉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農村信用社拆藉資金的最高期限是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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