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組織形式

合作經濟組織形式是按照合作經濟民主管理的特徵構建的組織形式。包括微觀組織形式和巨觀組織形式兩個方面。合作經濟的微觀組織形式,主要指每個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治理結構。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採取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立法、執法和司法職能部分相互制衡的形式。社員作為最終財產所有者,有權聘請符合要求的專業人才承擔經營職責。社員中具有專業知識才能的,也可以受聘承擔經營管理職責。

合作經濟的巨觀組織形式,主要指它的組織體系結構。從各國合作經濟的組織體系看,通常採取兩種框架。一種是橫向型組織體系,即不同類型的合作經濟組織平行並存。另一種是縱向型組織體系,其基本結構是金字塔狀,由眾多基層組織構成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層次; 主要承擔協調、管理職能的中間層次和作為全國性協調、指導機構,並負責同政府及其他機構的聯繫,國際間業務往來等任務的最高層次。各國合作經濟組織基本上都是採取多級法人制度。各級合作經濟組織都是由各自社區成員入股,具有自主經營權和獨立的法人資格。各級合作經濟組織之間又往往以入股持股的形式,形成合作的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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