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三年(1907), 經總核官制大臣慶親王奕劻等人奏定各省官制通則三十四條。
其要點是:第一,規定全國地方政府為省、府(或直隸州、直隸廳)、縣(或州)三級,取消以前的守、巡各道。縣(州) 以下可設區。省級官制為,在總督(一省或數省) 或巡撫之下, 設三司(東三省除外),即布政司、提學司、提法司;二道,即勸業道、巡警道。此外各省視地方情形可設(也可不設)鹽法道(或鹽茶道)、督糧道(或糧儲道)、關道、河道。總督與巡撫之職掌有明確分工:前者總理該管地區外交、軍政及統轄行政事權;後者統管一省行政及統轄文武官吏,但無外交及軍政事權。其無總督之省,則由巡撫自行核辦諸事,其無巡撫之省,則以總督兼管。督撫衙署均可設幕職,分科理事,自此清代幕僚由私人聘請而改為政府屬員。府的長官稱知府,與府同級的直隸廳設同知、直隸州設知州。縣有知縣,州稱知州。第二,各省自督撫以至州縣官,均可視地方情形自行徵辟屬下辦事人員,不作為官缺,不用奏咨請準,是為革除吏役基礎。州縣佐治員缺,則統由有關司道從現任佐貳雜職官或中學以上畢業生中考試委用,分咨各部存案。第三,行政權與司法權分離,各省設立各級地方審判廳,以為司法獨立之基礎。清廷於批准頒行此官制通則之同時,又宣布鑒於各省地方風俗不同,人民知識未浚, 故不能全國同時施行, 可於江蘇、直隸兩地先行舉辦,其餘各省分年分地逐漸推行,可在十五年內一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