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衙門

巡撫衙門

巡撫衙門,是一個機構名稱,各省巡撫之辦事機構。

機構名。各省巡撫之辦事機構。清代各省巡撫衙門的情況,大體與總督衙門相類似,衙門內不置額定的朝廷命官而專用吏員,但有時也調用候補佐雜官員及武弁以臨時任使, 然非定製。巡撫衙門之內部組織機構亦無定製,但其辦事吏員也存在著專業分工。清末官制改革後,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奏訂各省官制通則,規定各省總督及巡撫衙門各設幕職佐理文牘,分科治事。其幕職員數、職掌為:設秘書員一人,承巡撫之命,掌理機密折電函牘,凡不屬各科之事,皆隸之;設交涉科、吏科、民科、度支科、禮科、學科、軍政科、法科、農工商科、郵傳科,各科設參事員一人,承巡撫之命,就主管事務掌理各項文牘;秘書員、參事員不作為官缺,統由巡撫自行徵辟,毋庸拘定官階大小,每年將各員銜名及到差年月,分別奏咨存案;秘書員、參事員以下,應酌設助理及繕寫等人員,均由巡撫酌定,毋庸奏咨。參見“總督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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