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底土原則宣言是1970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共15條。主要內容:(1)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該區域的資源,為全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2)任何國家或個人,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該區域據為己有,也不得對其任何部分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
(3)該區域資源的勘探及開發及其他有關活動應受國際制度管制,應以全人類的福利為前提,並應特別照顧開發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4)該區域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沿海國或內陸國,並專為和平目的使用;(5)應以一項普遍協定的世界性國際條約建立適用於該區域及其資源的國際制度,包括負責實施其各項規定的國際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