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與科學性的有機統一是司法鑑定的本質屬性,實現科學發展是司法鑑定自身發展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內在要求。
司法鑑定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是司法鑑定學科和行業發展的根本動力,也是司法鑑定質量的保證和鑑定結論科學性的基礎。而司法鑑定的法律性又是司法鑑定科學性的有力保障,任何一項科學技術在司法鑑定領域的套用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範約束,才能保證鑑定結論的法律有效性。因而,科學技術控制和法律規範控制是影響司法鑑定質量控制途徑選擇的雙重變數。
司法鑑定質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的宗旨在乇保證鑑定科學技術是在一定法律制度規範下的科學運用,而非科學技術使用價值的自然釋放,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事實認定中的人為錯誤和科學錯誤,最大限度地發現案件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