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以及執行標的物難動等“執行難”現象,已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破壞了我國法制的尊嚴。“執行難”發展到極致,就演變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執行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現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以及執行標的物難動等“執行難”現象,已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破壞了我國法制的尊嚴。“執行難”發展到極致,就演變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執行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現象。鑒於此,中共中央於1999年7月?日發布了《關於轉發(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解決人民...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以及執行標的物難動等“執行難”現象,已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破壞了我國法制的尊嚴。“執行難”發展到極致,就演變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執行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現象。鑒於此,中共中央於1999年7月?日發布了《關於轉發(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解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