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終局是指一切案件或糾紛,一旦進入司法程式,由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決定,便應得到最終解決或平息,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應再作處理,以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
性質,程式,
性質
在我國,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與提起公訴,最後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是否給予刑罰處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原告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裁判,對原被告雙方的糾紛或爭議加以解決。因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最終解決各種社會糾紛或爭議,無疑具有終局性的特點。
在刑事訴訟中,司法裁判的終局性主要表現為“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就同一行為實施雙重追訴”。司法裁判的終局性還表現為: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後,非依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隨意啟動對該案件的再審程式。
程式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和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訴訟活動即告終結,因此也具有終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