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司法會計師職業已有社會化發展趨勢,比如我國社會司法會計鑑定師人數居所有社會司法鑑定師人數的首位。有文獻顯示,美國、加拿大等國已在本世紀初成立了司法會計師行業協會。
有些同行認為司法會計師執業沒有標準,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比如我國每年要完成大量的司法會計鑑定業務,不可能沒有標準。
按照標準化的一般理論,標準包括專用技術標準和引用技術標準兩類。我國進行的司法會計活動是有標準的。其中,目前我國司法鑑定立法機構以及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部門、法務部司法鑑定管理部門以及一些司法會計鑑定中介機構編制的各種涉及司法會計工作制度中有關業務受理程式、操作程式、文書標準等內容都屬於司法會計鑑定的專用標準。司法會計鑑定中運用的引用技術標準,主要是指各種財務標準和會計標準,十分浩繁。如果說沒有司法會計鑑定標準,應該是指我國目前尚未形成一套相對完整的專用司法會計標準體系。
學術界在2007年提出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構想是編制一套由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構成的執業準則,屬於司法會計專用技術標準的一種形式。
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意義重大。通過編制和實施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一是可以加快我國司法會計師職業化的進程,實現國家、社會對司法會計行業的認可;二是可為編制更為科學、系統的司法會計專用技術標準打下實踐基礎;三是可以將法制的和科學的理念推廣到司法會計師的各項工作中,提高司法會計師的工作質量,減少司法會計師執業活動的風險性;四是可以培養一批致力於司法會計實務理論研究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促進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發展。
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需要遵循的原則很多,主要有法制性原則和科學性原則。
堅持法制性原則,是因為司法會計師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從事訴訟活動,包括由司法會計師獨立從事的司法會計檢驗鑑定活動和提供專業諮詢、協助進行司法會計檢查和協助進行司法會計文證審查等訴訟協助活動,因而執業準則的內容應當符合我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一般訴訟原則和要求,特別是有關司法會計鑑定準則應當符合司法鑑定法律規定。
堅持科學性原則,是說執業準則編制應當符合司法會計學科理論。司法會計學科理論已經綜合了各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並反映了司法會計活動規律和方法、對策等執業準則所設計的各項原則、程式、方法,應當符合司法會計學科原理。
同時,科學性還要求準則體系應當能夠規範到司法會計師執業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具體準則應當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準則之間不應出現規則矛盾。
編制系統的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需要依靠一套司法會計學科理論為支撐。由於國外司法會計學科理論研究目前尚未取得系統性的研究成果,因而尚不具備編制系統的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條件。
在理解和使用司法會計師的概念時,需要注意下列三個問題:
第一,注意司法會計師與司法會計主體的概念區別。
司法會計師屬於職業概念,專指具備司法會計職業資格的人員。司法會計主體則是訴訟主體概念,特指在具體訴訟中實施司法會計活動的人員,包括偵查、
檢察、審判、律師、司法會計師等。司法會計師只有在參與具體案件的司法會計活動時才屬於司法會計主體。
正確區分司法會計師與司法會計主體的概念,有利於區分研究兩者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屬性:司法會計師的權利和義務是職業方面的,其內容由職業管理法律規範;
第二,注意訴訟機關司法會計師的職業屬性
訴訟機關履行基本訴訟職能的人員是警官、檢察官和法官,他們依法被賦予特定的具體的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而訴訟機關所配備的司法會計師則主要是從事司法會計技術工作,除特定情形外,在訴訟中不能行使偵查、檢察和審判的權力。從職業稱謂角度講,訴訟機關所配備的司法會計師屬於司法行政人員。
第三,注意不同場合的表達
司法會計師就像會計師一樣,是一個職業稱謂。會計師往往被簡稱“會計”,而司法會計師也同樣會被簡稱為“司法會計”。但是,由於“司法會計”基本含義是指“司法會計活動”,因而在書面表達中如果把司法會計師簡稱為“司法會計”,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在研究或表達司法會計職業(執業)問題時,應當使用司法會計師一詞,而不能簡稱為“司法會計”。
職業介紹
司法會計鑑定的專業性非常強,它不僅對財會知識和審計技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還是一門實踐性和獨立性很強的法律訴訟業務活動。但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司法鑑定法,鑑定的管理也無統一的主管部門,有時對於同一案件的同一財務事實,由於鑑定標準不具體,出現幾個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鑑定結論,令法院無所適從,引發司法會計鑑定風險。
司法會計的跨學科性,導致司法會計鑑定風險與其他風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與審計風險相比,司法會計鑑定牽涉到會計規則、證據規則、訴訟規則,是一種精確度很高的確認工作。而審計主要牽涉到會計規則和企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是一種有合理模糊性的評估。因而,司法會計鑑定風險比審計風險形成因素更多,內容更複雜,責任更重大,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要求也更高。
司法會計鑑定風險與會計查賬風險也有明顯的不同。司法會計鑑定對被鑑定業務所牽涉的機構或人員而言,都是外來的,鑑定者與被鑑定者具有一定對立性,過程的公正性、中立性比較突出;會計查賬主要是一種企事業單位的內控行為,檢查者和被檢查者沒有根本利益的對立性,甚至為同一主體,因而會計查賬風險較小,而且可能在內部化解。司法會計鑑定風險較大,且一旦形成以後難以在本次司法會計鑑定過程之內化解。
此外,和檔案檢驗鑑定風險相比,司法會計鑑定風險主要是因技術、手續、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條件而形成的風險,具有綜合性和複雜性,而檔案檢驗鑑定風險主要是因設備、參照系條件而產生的風險,比較簡約、直觀。
司法會計鑑定風險控制和防範措施
鑒於司法會計鑑定存在的風險,從4個方面入手最大程度地加以防範和控制。
首先,急需從國家和全社會的角度規範司法會計鑑定工作,革新整個司法鑑定行業風氣,正確引導公眾和媒體輿論。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牽頭,會同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鑑定有關的行業協會、資深司法會計鑑定專家一起,就司法會計鑑定的具體程式、形成結論的具體量化標準等形成規範化檔案,這中間應當特別注意可操作性和標準的合理性。當然,在全國性的規範還沒有整體出台之前,各地方也可以本著合法、審慎、周密的原則嘗試出台一些規章制度,合理規範司法會計鑑定工作。規範制定後既需要積極穩妥的實施,還需要在具體的實踐中不斷總結、論證和完善。
既要積極引導司法鑑定行業整體風氣向好的方向發展,促使包括司法會計鑑定人員在內的所有司法鑑定人員潔身自好、抵制侵蝕、公正鑑定、審慎作結;又要正確引導公眾和媒體輿論,防止對包括司法會計鑑定在內的各種訴訟活動造成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壓力,影響其公正性。
其次要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理順司法會計行業整體的管理體制,消除或緩解個別單位對本機構的業務綁架現象。對於社會性的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來說,整體管理體制的行政化色彩非常突出,行業自律作用非常微弱,司法會計鑑定行業也不例外。
由於專業的障礙、利益的驅動和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等因素的影響,行政機關管理司法會計行業往往難以到位,這方面可以參照律師、注會行業管理的改革,逐步強化行業自律而弱化行政管理。
應完善針對個案的風險內控制度,降低因司法會計鑑定人員個人的肆意妄為帶來的風險。結合本地方的主要業務類型或者本單位、內部人員的特點合理規範具體的司法會計鑑定操作流程,強化業務過程中的審慎性和責任心,防止程式性風險。加強具體個案中參與的司法會計鑑定人員的隨機組合,甚至形成競爭機制以相互監督制約,防止互相串通;最後在內部亦加強對違反規則的公開處罰,起到既懲又防的效果。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強行將司法會計鑑定業務比較多的經濟實體的具體業務拆分給不同的多家機構共同承擔,通過不同機構之間的制約降低風險。
再其次就是司法會計鑑定對於之間的證據提供的合法性依賴程度非常高,是基於之前所有證據都是合法的這一邏輯假定而進行的,因為司法會計鑑定機構和人員通常是不收集證據的。三大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強化訴訟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是降低公檢法機關的司法會計鑑定風險的重要保證。
在訴訟中應極力防止刑訊逼供,避免用利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並在審判中堅決排除非法證據採取等,能夠切實有效地降低錯案風險。
最後,當事人在訴訟中積極行使或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涉訟並需要進行司法會計鑑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需要充分行使知情權,過程參與權,對不法或不合理行為的異議權,對不科學不公正的鑑定結論的救濟權等,不能因為權利沒有行使而使自己蒙受冤屈;但對於自己應依法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也應當切實積極履行,積極運用各種途徑收集和保存相關憑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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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質要求
從履行司法會計技術工作職能的需要看,司法會計師應當具備下列素質:
職業道德
認真負責的高度責任感;敢于堅持真理,依法檢案;廉潔奉公,剛直不阿;工作細緻、紮實;自覺遵守司法會計技術工作的制度和紀律。
學歷要求
1、助理司法會計師:具有經濟管理(含會計、審計,下同)專業學歷,工作一年以上,司法會計職業初級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司法會計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工作一年以上;或從事司法會計工作三年以上,並取得司法會計職業初級培訓結業證書的。
2、司法會計師:具有經濟管理專業或司法會計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從事司法會計工作10年以上並取得司法會計執業中級培訓結業證書的。
3、高級司法會計師:取得中級會計師或司法會計師資格證書5年以上,或從事司法會計工作15年以上,並取得司法會計職業高級培訓結業證書的。
基礎素質
較高的財務會計理論水平,熟悉各類財務會計業務,具備熟練的運算技能,熟悉會計電算化的工作程式,具有豐富的社會經濟知識或一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歷。
專業素質
(1)熟悉和掌握對各類案件進行司法會計檢查的重點、方法、技巧和程式,能夠獨立地制定和實施司法會計檢查方案;
(2)熟悉和掌握對各類財務會計問題進行司法會計鑑定的方法、技巧和程式;
(3)熟悉與財務會計業務有關的法規、政策和財務會計標準,能夠獨立地判明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所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內容和程度,判明有關財務會計業務的財務意義和會計意義,並作出符合科學性要求的工作結論;
(4)熟悉有關的訴訟法規和司法會計技術標準,具有一定的訴訟經驗;
(5)熟悉各種司法會計技術文書的製作方法,能夠獨立地製作和審查各種司法會計技術文書。
執業範圍
根據司法會計師的素質能力,結合我國社會實踐,司法會計師的執業範圍大致分為訴訟類和非訴訟類兩個方面。
訴訟方面的執業活動主要是提供各種訴訟支持
1.提供專業諮詢:為訴訟主體提出的與訴訟相關的專業問題提供建議或專業答覆。這類問題通常涉及訴訟價值、訴訟方案、財務會計標準等方面。其中:
(1)針對訴訟價值方面的問題,司法會計師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測算訴訟成本,為訴訟主體確定是否採用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或罪責問題提供參考意見;
(2)針對訴訟方案方面的問題,司法會計師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協助制定訴訟調查、訴訟和解等方面具體方案,為訴訟主體提供具體訴訟建議,這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方案、起訴方案、律師應訴方案等,也包括民事及行政訴訟中起訴方案和應訴方案;
(3)針對財務會計標準方面的問題,除口頭答覆外,也可以經當事人申請和人民法院準許,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標準問題進行說明,或者製作《司法會計諮詢意見書》作為專家諮詢意見提交法庭。
2.協助訴訟主體進行司法會計檢查,主要是協助訴訟主體通過查賬、查物,發現證據線索,收集並固定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或協助製作勘驗、檢查筆錄)。
3.協助訴訟主體進行司法會計文證審查。主要是協助訴訟主體審查財務憑據、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財務報告等非結論性證據,以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司法會計檢驗報告、司法會計鑑定文書等結論性證據。審查結果可以口頭答覆,也可以製成《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作為證據審查意見供訴訟主體參考(或作為專家諮詢意見提交法庭)。
4.對訴訟主體提供的特定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證據進行檢驗,查明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的客觀情況,並以《司法會計檢驗報告》的形式,獨立提供檢驗結果,作為證據提供法庭。
5.對訴訟主體提出的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鑑定,並提供相應的書面鑑定意見,以便訴訟主體作為證據提供法庭。鑑定意見可能包括鑑定結論、分析意見、估算意見、諮詢意見等。
非訴訟方面執業活動主要是提供各種管理服務
司法會計師的非訴訟業務,主要是接受相關公民、法人、訴訟機關或其他組織的委託,承擔訴訟以外與財務管理、舞弊調查等有關的管理服務業務。主要包括:
1.舞弊(審計)調查業務
2.舞弊診斷業務
3.參與經濟契約事務
4.擔任特別管理顧問
5.參與非訴訟調解
6.協助進行經濟事項調查
7.其他會計服務業務
基於各方面原因,目前我國有關部門尚未就進行司法會計師的職業稱謂問題達成一致的說法。
一些法律制度中將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的人統稱為司法鑑定人的做法,值得商榷。由於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人不一定能夠成為具體案件的“司法會計鑑定人”,為了便於區分具體人員的執業資格與鑑定資格,應當在司法鑑定執業管理制度中將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的人員稱謂“司法鑑定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