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勇春

史勇春,男,山東天力乾燥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研究員。1987年7月畢業於山東工業大學工程熱物理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史勇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性別:男
化學家,牡丹江黑社會組織主犯,事件簡介,人物簡介,法網恢恢,審判結果,

化學家

史勇春,男,山東天力乾燥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研究員。1987年7月畢業於山東工業大學工程熱物理系。現兼任山東科學院能源所副所長。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六篇,獲得食用新型專利一項,主持省級以上科研項目4次。中國化學工程專業委員會幹燥專家組副理事長。獲山東省科技進步二等獎2次,2001年獲“九五”國家重點科技攻關計畫(重大術裝備)先進個人。

牡丹江黑社會組織主犯

事件簡介

史勇春是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20世紀90年代初,糾集官宏生等人,在牡丹江市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帶有暴力傷害性質的犯罪組織,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稱霸一方。2009年1月6日,史勇春經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執行死刑

人物簡介

史勇春,綽號(二胖)1971年11月30日出生於牡丹江市,國中畢業後步入社會,很快就形成了自己的“勢力範圍”。1992年12月,史勇春因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被勞動教養三年,1997年5月,又因吸毒被勞動教養三年。此間,史勇春成立了牡丹江市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接著又成立了牡丹江市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此外,史勇春還利用各種關係結識並賄賂了一些執法人員,這讓他更加有恃無恐、無惡不做。
為了在社會上樹立“老大”的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史勇春陸續糾集范偉、丁克柱等20多人,多次無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尤其是與有著牡丹江市政協委員光環的,牡丹江市嘉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張哲,勾結在一起之後,逐步演變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這個組織中,兩人處於核心地位,是組織者,領導者,擁有最高決定權。其手下人員對2人惟命是從。他們擁有嘉林有限公司、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經濟實體,總資產幾千萬元。
史勇春曾任牡丹江市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牡丹江市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史勇春糾集他人在牡丹江市多次實施暴力傷害,先後將多人打傷。九十年代後期至二十一世紀初,史勇春又網羅多名社會閒散人員,繼續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枝等多種暴力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還通過聚眾賭博、虛報註冊資本開設公司、偷稅等活動,聚斂錢財,逐漸形成了人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2009年1月6日,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史勇春經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

法網恢恢

2001年2月初,楊秀梅和尤雪晶帶著各自的上訪材料,開始奔走在牡丹江市各相關職能部門。2001年2月27日,史勇春因吸毒被處以勞動教養三年。楊秀梅和尤雪晶得知這一訊息後,決定到哈爾濱上訪。2001年5月的一天晚上,尤雪晶告訴楊秀梅,自己白天接到一個陌生人打來的電話,“警告”她“再告狀就會沒命”。楊秀梅鼓勵尤雪晶一定要堅持下去。
2001年7月,楊秀梅和尤雪晶來到北京上訪,終於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之後法網悄悄地張向史勇春及其黑惡團伙。
2004年12月13日,史勇春被警方逮捕。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史勇春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賭博聚斂錢財,為犯罪奠定經濟基礎,又通過虛報註冊資本、偷稅、非法經營和強迫交易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利642萬餘元,先後致1人死亡、5人重傷。
與此同時,一個個徇私枉法袒護史勇春等人犯罪行為的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被牽出:1997年9月23日,史勇春傷害他人,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於得水及該大隊民警霍金剛收受史勇春賄賂後,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2000年9月4日,史勇春等人開槍將某酒店經理打傷,牡丹江市公安局景福派出所所長何喜貴又收受其賄賂,安排辦案民警填寫非正式的“取保候審單”將史勇春放走……
2006年5月16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史勇春死刑,並處罰金1365萬元;其餘27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也分別獲刑。

審判結果

最高法院經覆核認為,史勇春在較長時期內逐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直接故意實施或指使、授意他人實施傷害;以暴力和威脅方法搶劫財物;為索討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使用虛假證明檔案,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在經營過程中隱匿收入,偷逃應繳稅款且數額巨大;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經營典當業務過程中發放信用貸款;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等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偷稅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在違法犯罪活動中,史勇春動輒傷害他人,致5人重傷、3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中1人嚴重殘疾,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還犯有其他多種罪行,人身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予並罰。
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並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史勇春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其他27名同案犯也被分別判處相應刑罰。2009年1月6日,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史勇春經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