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稅制是台灣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 台灣現行的稅收從稅收收益權歸屬可區分為所謂“國稅”、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兩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稅制
- 總稱:台灣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
- 包括:土地稅
- 時間:1950年
概念,沿革,結構,主要稅種,
概念
國稅
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包括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特別稅。目前台灣稅收收入占整體收入約達70﹪,並以所得稅為最重要的稅種(占稅收收入約40﹪),其次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與貨物稅。
沿革
台灣於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為日本占據,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歸還。初期,稅收制度仍沿襲日本統治時期以戶稅為主的舊制。以後台灣當局陸續實行國民黨政府統治大陸時實行的稅制,新舊夾雜,造成稅制繁瑣,稅收管理失控。經過多次稅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為主體的複合稅制。
①1950年稅制改革。經過在大陸惡性通貨膨脹之後,台灣當局面對稅制繁雜、征管失控的局面,確定從整頓稅收、改革稅制入手來解決財政困難問題。改革重點是整頓舊稅制,廢除稅捐攤派方式,融合各稅,簡化稅目,制定統一稽徵辦法,實施統一發票制度,強化稅收管理。
②1958年稅制改革。重點是改善投資環境,制定《獎勵投資條例》,擴大稅收減免以吸引外資,激勵新興事業的投資。同時全面修訂所得稅法,建立所得稅自動申報制度,健全以直接稅為中心的稅收制度。另一方面對可供出口的商品課以較高的消費稅,並實行出口退稅,以抑制消費,鼓勵出口,促使向外向型經濟結構轉變。
④1986年稅制改革。目的在於最佳化稅制,加強管理,但提出的許多方案和措施多未能正式實施。
結構
台灣的主要稅種有:綜合所得稅(即個人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關稅、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稅收是台灣財政收入的主幹,全省稅收收入約占整個財政收入的2/3。80年代中期以後,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公債收入增長較快,稅收收入所占比重相對下降。1989年,在財政收入總額中,稅收及公賣收入占60%,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占11.1%,公債收入占11.1%,其他收入占17.8%。在稅收收入中,以所得稅、土地稅、房屋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直接稅收入發展較快,比重直線上升,營業稅、貨物稅、關稅等間接稅的比重相對下降。1980年在稅收收入中,直接稅比重已達47.3%,間接稅比重下降為52.7%。1989年台灣省稅收收入占全省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9.7%,占全省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8.1%,比1980年所占比重略有下降。
主要稅種
綜合所得稅
課稅對象確定採取屬地原則,只對來源於台灣地區的所得徵稅。計稅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按綜合所得額減除規定扣除額後計算徵稅。實行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級距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以下,稅率6%;最高級距為300萬元以上,稅率40%。
營利事業所得稅
課徵對象包括公司法人以及獨資、合夥與合作組織,實行屬人主義原則,對來源於台灣地區以外的所得要綜合計征。採取三級超額累進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下的免稅,10萬元以下的就其全部應稅所得額課徵,稅率15%;但其應納稅額不得多於課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的數;超過10萬元以上的,稅率25%。稅率條例每年制定公布。
遺產稅
因死亡而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所課徵的稅收。在遺產總額中,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的,可扣除200萬元後計稅;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撫養的順序繼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萬元後計稅。實行1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2%,最高稅率60%。與遺產稅相配合還徵收贈與稅。對無償贈與他人財產超過一定部分的贈與淨額課徵。
貨物稅
對稅法規定的特定貨物,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由納稅的製造廠商或進口商繳納,所納稅款可計入貨物銷售價內,最後由消費者負擔。應稅貨物包括糖類、飲料、油氣類、化妝品、電器類、車輛類等共39個品目。最低稅率(天然氣)2%,最高稅率(甲類化妝品)80%。按不含稅價格計算完稅。對出口貨物實行退稅。
證券交易稅
營業稅
台灣省於1986年實行按增值額徵收的營業稅。課稅範圍包括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按月就其總收入減除資本設備及非資本性支出後的餘額作為稅基。營業稅稅率分為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和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兩類。前者是指按增值額徵稅的營業人,適用稅率最低5%,最高10%。實行統一發票註明稅款制度,採取稅額相減法,以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餘額為正數時,即為應納稅額。後者是指按營業全額計征的營業人,適用稅率為:金融業5%,夜總會15%,小規模營業人1%。
土地增值稅
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時,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額徵收。納稅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實行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地價或前次轉移時地價未達1倍者,就其漲價總額徵收40%;超過1倍未達2倍者,就其超過部分徵收50%,超過2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徵收60%。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規定限額內,按漲價總額課徵10%。購買空地或者荒地,沒有經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而出售者,就其應納稅額加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