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林地自然生態演替過程與與生態平衡,保存特有生物多樣性,設定自然保護區,特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省自然保護區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台灣省政府
- 適用地區:台灣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台灣省自然保護區設定管理辦法
第1 條 。
第2 條
本府就管理林地,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自然環境,且認有維護自然生態演替過程與生態平衡之必要者,得公告為自然保護區:
一珍貴稀有動、植物棲息地或生育地。
二特殊或具代表性之地景、林型、湖泊、溪流、沼澤等生態系。
三具有生態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前項自然保護區解除者,亦應公告之。
第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林廳林務局。
第4 條
管理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有關自然保育之政策、法規、方針、方案及鋼領。
二自然保護區管理計畫之編訂與修正事項。
三調查建立自然保護區內各項檔案,並進行環境監測事項。
四自然保護區之巡邏、管制、調查及行政管理事項。
五有關機關、團體在保護區內進行科學科究、教育宣導等活動之協助及監督事項。
第5 條
管理機關應擬訂自然保護區管理計畫書,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然保護區名稱、位置及範圍。
二環境基本資料。
三管理目標。
四管理措施。
第6 條
進入自然保護區者,應事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自然保護區有遭受天然、人為、重大疫病或其他不明原因危害或侵襲之虞時,管理機關得逕行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保護區或採取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第7 條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管理機關在不牴觸法律規定,為自然保護管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引進外來之動、植物。
二騷擾、獵捕野生動物、毀損野生動物巢穴、撿拾蛋類或捕捉魚類。
三採取或毀損野生植物或棲地。
四探採礦、採取土石、墾殖或製造噪音。
五改變水文狀況、污染水源、空氣或進行其他影響自然環境之活動。
六毀損區內之古物、古蹟、化石、老樹或分界標樁。
七毀損或刻劃樹木、岩石或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