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8 月 28 日 ,林俊福先生結合了一群關心身心障礙者處境的朋友,以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為目標,創立了台灣無障礙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無障礙協會
- 所在地區:台灣
- 屬性:協會
- 創立人:林俊福
LOGO意涵,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台灣無障礙協會
LOGO意涵
LOGO設計構想以『熱愛生命,彩繪人生』意涵為出發點
中間人物:則以簡單的筆刷方式勾勒出身心障礙者的圖示
頭部的地方:以太陽的造型代表熱愛生命的象徵及灑脫的生命力,有別於一般身心障礙者圖給人硬梆梆的感覺
背景的『心型』代表著彩色的人生:以筆刷的方式刷出彩虹的七色系顏色,代表著身心障礙者為自己所繪出的美麗人生。
整體LOGO呈現出感性及灑脫的線條,顏色以鮮豔的色彩表示熱情的生命,而非陰暗的人生。
協會簡介
「以愛的力量,結合智慧創造無障礙環境」
這是全台灣首次以「無障礙」做為行動目標的組織。所謂「無障礙」的社會,包含如何建立環境及心理的無障礙,目的就是讓身心障礙者能夠走出來自立自強,也讓一般人能夠知道身心障礙者的處境。
「法令」與「宣導」 會務推動兩大軸心
我們聚集愛的能量,本著服務的精神,在社會上舉辦過許多富有教育及創意的多元化活動。包括身心障礙廣播班、手工藝術班、電腦班、萬人路跑、就業博覽會、研討會、障礙者走秀、身心障礙藝術展、無障礙設施檢測等並於 2000 年聯合亞太十三個國家舉辦亞太蒲公英國際音樂會、亞太身心障礙福利連網會議。期望身心障礙者在獲得知識的同時,也享受美妙的人生。
為了學習各國社會福利,我們積極參與國際事務。 除了把台灣的身心障礙朋友推上國際舞台,更讓世界各國也能透過協會了解台灣的身心障礙者。
不斷的努力,不停的創新,不息的愛心,台灣無障礙協會這樣一個充滿熱情大家庭,值得有志之士共同參與、共同灌溉、共同分享。
為建立「全民身心無障礙的樂土」這就是我們的目標,也是協會所有工作人員的使命。我們全力以赴。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名稱為台灣無障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促使政府在各項措施上,建立無障礙的身心環境,及公共場所設立各項輔助身心障礙者與銀髮族行動之設施,使其在行動上達到無障礙空間,並給予心理、就業各方面之輔導等,使其建立自信心與尊嚴,並達到身心無障礙的境界。
第 三 條: 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下:○○省(市)縣(市)無障礙協會。
第 四 條: 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定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使政府於各公共場所設立各項設施,落實無障礙環境。
二. 宣導無障礙環境之意義,並喚起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及銀髮族行之權利重視。
三. 提供居家訪視及各項心理諮商,落實各項法律服務及社會工作轉介,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及銀髮族長輩,真正達到身心無障礙境界,並做為制定社會福利制度之參考
四. 建構政府及研發單位與輔具使用者溝通平台,促進社會大眾對於輔具發展之重視。
五. 辦理無障礙旅遊休閒活動,開拓身心障礙者及銀髮族生活視
六. 協助身心障礙者藝術創作空間拓展,建立與社會互動平台。
七. 提供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與轉介。
八. 出版各項有關社會福利之專刊及專書。
九. 促使全民共創無障礙友善環境,建立社會安全維護網。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推展會務有熱心或具專長,並經會員二人介紹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宗旨之政府立案團體。
三. 贊助會員:贊助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具有推展業務能力者。
四. 愛心會員:支持、贊同宗旨,對各項會務推展快樂參與用心服務的愛心人士,每月定期捐款伍百元或不定期捐款贊助支持本會。
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六.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七. 分級組織應加入為團體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 條: 會員有遵守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由理事長指派一名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 條: 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表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 條: 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 條: 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四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五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六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之解散及其他與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七 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 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芔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 二十九 條: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愛心會員新台幣貳千元,於會員大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愛心會員每個月新台幣伍百元以上,於會員大會時繳納。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二 條: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三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四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84年08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4年08月27日台(84)內社字第8425939號函準予備查。
本章程經 94 年 01 月 15 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並報經內政部 94 年 03 月 15 日 台內社字第 0940009180 號函準予備查。
本章程經 98 年 01 月 17 日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並報經內政部 98 年 02 月 10 日台內社字第 098002729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