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建省
- 所屬地區:中國台灣
清代以前,台灣和澎湖均隸屬於福建行政管轄。1683年清政府統一台灣後,曾設定台灣府,隸屬福建巡撫。光緒元年(1875),沈葆楨曾建議將福建巡撫移往台灣,但清政府並未接受,只命令福建巡撫半年駐台,半年仍駐府城(福建)。中法戰爭後,清政府認識到台灣地位的重要性,開始籌辦建省事宜。光緒十一年(1885年),左宗棠上疏請設台灣巡撫,在台灣建立獨立行省。經清政府廷議,獲得批准。同年10月12日,清政府正式建立台灣省,劉銘傳為首任台灣巡撫。其時,台灣省下設3府(台北府、台灣府、台南府),11縣(宜蘭、淡水、新竹、苗栗、台灣、彰化、雲林、嘉義、安平、鳳山、恆春),4廳(基隆、南雅、埔裏社、澎湖),以及1直隸州(台東)。台灣府轄台灣、彰化、雲林、苗栗4縣和埔裏社廳;原台灣府改為台南府,轄安平(原台灣縣)、嘉義(原諸羅縣)、鳳山、恆春四縣和澎湖廳;台北府轄淡水、新竹、宜蘭3縣和基隆廳、南雅廳。台東直隸州,由原卑南廳升置,轄花蓮港廳。從光緒十一年至二十年,台灣省逐漸建立起3府、1州、10縣、4廳的行政區劃。台灣省光復 光緒二十一年,中國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將台灣及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台灣省被廢置,改劃分為5州3廳(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花蓮港廳、台東廳、澎湖廳)。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台灣重新回到祖國的懷抱。1945年8月31日,中國政府頒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9月1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重慶成立臨時辦公處;9月20日,正式公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10月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開始在台灣運作。1947年4月22日,中國政府決議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