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款準備率政策

台灣存款準備率政策是台灣最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按照1947年修正的 “銀行法”規定,銀行存款準備金分為保證準備與付現準備兩種,並按照銀行性質及存款的種類制定出不同準備率。其中保證準備實行彈性準備率,即台灣 “中央銀行”在設定的最高限與最低限內隨時依法調整;付現準備實行固定最低準備率。

1975年修改後的台灣 “銀行法”,取消了存款準備金的保證準備與付現準備分類,存款準備率均按存款種類而定,不再考慮銀行性質的不同; 並授權台灣 “中央銀行”,在必要時自行設定或調整某類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額的準備率,不受各存款準備率上限的限制。存款準備金只包括庫存現金及在“中央銀行” 的存款,而不包括同業存欠借差及有價證券。由於這一政策工具對貨幣供給有較強烈的影響,所以貨幣當局只在必要時才調整存款準備率。1986年以後,由於外匯資產猛增,銀行對民間企業放款大幅增加,加上當局為籌措公共設施用地款項向銀行大舉借款,為避免貨幣供給總量增長速度過快,影響經濟和金融的穩定,台灣 “中央銀行” 於1988年12月與1989年4月,兩次上調存款準備率,總計調高36個百分點; 同時上調信託資金準備率3個百分點。1989年4月調整後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準備率分別為28. 5%、26. 5%及19%,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和外幣定期存單準備率分別為12%、10%及9%,信託投資公司信託資金準備率為18%。上調後的準備率大大高於世界主要國家的準備率水平。但是由於台灣在1986年至1988年間貨幣供給增長率也高於世界主要國家,因此,調整法定存款準備率成為當時緊縮貨幣的重要政策性工具之一。在此後,由於台灣經濟的不景氣,為了刺激經濟的復甦,從1990年8月1日至1992年1月底,台灣 “中央銀行” 五次下調存款準備率,增加貨幣供給,實行寬鬆的貨幣政策。1995年11月7日,新調整後的支票存款準備率為23.75%,活期存款準備率為21. 75%,定期存款準備率為8. 875%,儲備存款中活期存款準備率為14. 25%,定期存款準備金率為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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