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圍棋發展協會

圍棋發展史簡介及在中國台灣的發展情況簡要概括,然後過渡到台灣圍棋發展協會,進而可以更清晰明確地對其有更深刻的理解與認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圍棋發展協會
  • 成立時間:1993年7月4日
  • 理事長:陳鍵銘
  • 秘書長:陳瑞琳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台灣圍棋發展協會

協會簡介

本會在幾位熱心人士奔走之下,號召全國愛好及推崇圍棋的人士共33人擔任發起人,推舉陳鍵銘先生擔任發起人代表,於93年1月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籌組「台灣圍棋協會」。其間因名稱問題經多次與內政部協調,終於在同年3月12日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72105號函準予更名為「台灣圍棋發展協會」,並籌組。
為求籌組工作順利,由發起人陳榮吉參加「中華民國公益團體服務協會」於同年4月16日舉辦之「籌組社會團體會務研習班」講習。熟諳籌組程式後,隨即積極辦理籌劃工作,並建立各項檔案資料。旋於五月二日召開發起人會議,推舉陳鍵銘、陳瑞琳、蕭興政、陳榮吉、徐彌娟、陳瑞彬、張惠梅七人為籌備委員,同時舉行「第一次籌備會議」,請陳鍵銘擔任主任委員,陳瑞琳擔任執行秘書。籌備期間持續廣召會員,入會資格經於5月29日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審查通過。在經過一番努力之後,順利在同年7月4日成立會員大會,並依本會章程規定選出理事15人、監事5人。同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陳鍵銘先生當選第一屆理事長,並敦聘陳瑞琳先生擔任秘書長。一個以推展台灣圍棋文化為宗旨之社團,在眾所期盼中誕生。
本會成立日期為93年7月4日,於同年10月22日獲內政部頒發台內社字第0930065186號立案證書。並且已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完成「社團法人」登記。正式展開推展台灣圍棋活動,提升優質圍棋文化的社會服務工作。創會伊始,殷望各界先進賢達不吝賜教與扶持,不勝感懷。

協會章程

台灣圍棋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圍棋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為推廣台灣圍棋活動,提升全國棋道文化。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本會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定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促進圍棋研究風氣。
二、提升棋藝文化水準。
三、推行地區棋藝交流。
四、舉辦全國性圍棋比賽。
五、協助社區及學校社團推展棋藝活動。
六、圍棋棋力之段位、級位檢定。
七、圍棋教師、裁判資格檢定。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
申請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誼會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次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七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內社字第0930065186號函準予備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