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圍棋協會

溫州市圍棋協會

溫州市圍棋協會,Wenzhou City Go Association,是溫州市圍棋愛好者民眾性的業餘體育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休,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到法律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圍棋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溫州
  • 類型:圍棋
協會簡介,領導成員,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溫州市圍棋協會英文簡稱:WCGA
溫州市圍棋協會是我市圍棋愛好者民眾性的業餘體育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休,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到法律保護。
溫州市圍棋協會接受溫州市民政局、溫州市體總的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
溫州市圍棋協會的地址:溫州市公園路105號

領導成員

會 長: 薛元
副會長: 柯五一
副會長: 吳高
副會長: 劉加智
副會長: 沙錦瀾
副會長: 張文遠
副會長: 范茂水
秘書長: 范茂水(兼)
副秘書長: 葉海鵬
副秘書長: 鄭建偉
副秘書長: 蘇海峰
副秘書長: 汪海峰
副秘書長: 黃河
副秘書長: 曾浦
副秘書長: 徐慧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溫州市圍棋協會
英文名稱為:Wenzhou City Go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WCG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我市圍棋愛好者民眾性的業餘體育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休,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加強橫向聯繫,為普及我市圍棋運動,提高棋藝,繁榮我市體育事業、推進精神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溫州市民政局、溫州市體總的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協會的地址:溫州市公園路10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政府反映協會狀況及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主管部門制定行規行約,搞好協會自治管理;
(二)組建本協會的技術網路,成立全國性的棋友聯盟;
(三)推動協會內外的橫向聯繫,促進協會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培育會員競爭能力,開展競賽,組織經驗交流;
(五)組織、舉辦各類圍棋學習班、講座,邀請知名棋手來溫傳藝、表演,以提高協會會員的業務水平,培養合格的教練員、裁判員;
(六)大力加強少年兒童的訓練工作,為國家發現和培養有前途的運動員,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七)組織發展本協會的公益事業,組織協會內部的互助活動,集會員之力,救會員之急及開展其它有益於協會健康發展的活動;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協會管理工作,承辦會員單位委託的工作和其它有益本協會發展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圍棋事業的我市的團體和個人,經申請、常務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本協會的技術骨幹、專家、學者和有經驗的老同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有關資料與信息;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情況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或常務會長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
(三)審議會長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協會常設工作人員和人數編制;
(五)討論和表決會員大會上會員提出的提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長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長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聘請有威信的有關部門領導人,擔任協會名譽職務或顧問,指導協會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會長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會長會負責(常務會長人數不超過會長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會長)應由會長會提出人選,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舉手表決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或常務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會(或常務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秘書長人選的提名;
(五)會長可書面授權秘書長履行法定代表人部分職權,包括協會檔案署名簽發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或常務會長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會員單位贊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費;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本協會自主確定,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的章程修改,須經會長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或常務會長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會長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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