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業拆款中心是銀行同業拆借短期的按日計息借貸的市場。其特點是期限短、金額大、流動性強。1980年4月1日,台灣銀行公會根據“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核定的《台北市銀行公會設定同業拆款中心要點》 的規定,成立了銀行同業拆款中心。同業拆款中心由台灣銀行等9家行庫組成,其會員銀行限於獲準辦理存款業務並在 “中央銀行” 設立準備金賬戶的省內銀行和外商銀行。拆款以準備金不足和票據交換差額為限。拆款期限最長為10個營業日,拆款金額以新台幣100萬元為單位。自拆款中心設立後,台灣拆款金額逐年增加,由1981年的7162億新台幣增加到1988年的29251億新台幣。
1989年由於資金緊缺,銀行業調度資金普遍持謹慎態度,因此拆款總金額下降為27981億新台幣。1991年8月27日經 “中央銀行” 核准,台灣銀行公會將《台北市銀行公會設定同業拆款中心要點》修改為 《台灣銀行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設定金融拆款中心要點》。其主要內容包括: 將原有的同業拆款市場與短期融通市場合併為 “金融業拆款市場”; 可參與拆放交易者為本島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 會員單位拆款期限由原定的10天延長為180天; 取消會員折借總額不得超過其法定準備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