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化工廠污染致癌案,是2008年發生於台灣的一起長達十年的集體求償訴訟案件。起因是台灣“中石化”安順廠生產化學物質過程中,排放大量戴奧辛、含汞化學毒物,嚴重污染農田導致大量居民罹患癌症等疾病,且在訴訟求償期間陸續有人死亡。2018年11月28日,台灣地區“最高法院”宣判中石化須賠償400多人共1.8億元新台幣定讞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化工廠污染致癌案
- 涉案廠商:台灣中石化安順廠
- 致癌物質:戴奧辛
- 纏訟時間:十年
- 賠償金額:1.8億台幣
- 訴訟性質:集體求償
案件經過,案件審理,
案件經過
位於台南市安南區的台灣“中石化”安順廠生產燒鹼、鹽酸、液態氯、製造除草劑農藥的五氯酚鈉等,排放汞、戴奧辛,造成附近顯宮、鹿耳、四草等地區水域、農田被污染。
2008年律師團協助居民打官司,起初有230多人向台灣“中石化”、台灣經濟部門、台南市政府求償近3.5億元。纏訟期間,因陸續有人死亡,由子女繼承訴訟,求償人數不斷變動。此外,因台南市政府表現出對居民的健康照顧,眾人撤銷對台南市政府求償。
台灣“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污染致附近居民患糖尿病、癌症,求償案纏訟10年。
案件審理
台南地院一審認為,台灣“中石化”合併台鹼公司後,未積極防治戴奧辛污染,造成居民捕食受污染魚蝦貝類而受害,須負賠償責任,台灣經濟部門沒做好監督,也有責任賠償,共判賠1.68億元。
台南高分院二審則認為,戴奧辛污染損害居民的“居住安寧人格權”,台灣“中石化”應賠償1.91億元,比一審多出2300萬元;但台灣經濟部門不負責公營事業環保事項的預防及整治等,也不是台灣“中石化”的股東或董事,不符合公賠條件,判決免賠。
2018年11月28日,台灣地區“最高法院”宣判,台灣“中石化”須賠償400多人共1.8億元(新台幣,下同)定讞,其餘人數、賠償金額發回更審,台灣經濟部門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