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信託業

台灣信託業是由官辦到民辦逐步發展進來的。1946年5月,台灣銀行設立信託部開展信託業務。1949年,原中央信託局移至台灣繼續從事信託業務,這兩家均為官辦信託機構。1959年成立一家官商合辦的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到1970年底,台灣信託機構發展到5家。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台灣經濟迅速發展也促進了信託業的發展。由於在經濟發展中企業資金不足,台灣當局為了更多地引進外資,同時謀求台灣內資本的形成,1968年3月頒布了《華僑投資設立信託公司的審核原則》和 《民間信託投資設立信託公司審核原則》。1970年12月又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設立申請審核原則》。這些法規為民營信託機構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1970年就有4家信託投資公司獲準成立,1972年亞洲信託投資公司獲準成立。

1972年,台灣 “財政部” 接受國際財務公司的建議修改銀行法中有關信託公司的條款,擴大其業務範圍。1973年將原有的單位信託法規合併修訂為《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該 “規則” 總計九章六十條,其中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是:①信託業務,具體包括: 普通信託資金、特定信託資金、零存整付信託、退休基金信託、職工儲蓄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年金信託。②授信業務,包括: 對企業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住宅貸款和一般保證業務。③保管業務。④其他業務,包括: 證券投資、一般投資和服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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