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成立於1995年12月27日,現有會員78名,均為個人會員。協會掛靠在市林業局,秘書處設在市林業局林政處。本會是全市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協教育、馴養繁殖、經營利用、自然保護的機關部門和廣大熱心從事於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個人組成的民眾性社會團體。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社會各界力量,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護的政策、法規,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知識,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推動生態平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野生動物保護協會
- 簡介:廣泛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宣傳
- 工作:積極配合主管部門
- 業務範圍:組織會員學習法律、法規
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理事,協會章程,
簡介
協會自成立以來,充分發揮社團優勢,廣泛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宣傳和科普教育宣傳活動,拯救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協助執法機關開展執法檢查。發揮橋樑、紐帶的作用,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和養殖產業的開發調研,為政府部門做好參謀,為企業做好正確的導向,為我市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作出應有的貢獻。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和行業道德教育,並積極組織開展對外宣傳教育活動;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和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三、為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供法律、業務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利用等基礎資料的調查,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五、組織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六、協助省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開展省內有關合作和交流,組織有關人員外出考察和學習,積極開展對外聯繫,加強與有關組織和社團的友好往來;
七、開辦各類技術培訓,開展政策、信息諮詢活動,為我市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發展積極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
協會理事
第二屆理事會名單
名譽會長 洪顯周 胡斯球 陳肇基
會 長 張明超
副 會 長 林君華 高 敏 李 嘯
秘 書 長 梁寒生
副秘書長 牟華斌
理事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共25名)
王達秀 (台州市黃岩教學標本模型廠廠長)
王華賦 (台州市教委普教處副處長)
王明光 (仙居縣保全蛇類養殖場負責人)
李欠省 (三門縣健跳鎮毛王蛇類養殖場負責人)
李 嘯 (台州市環保局副局長)
張文東 (路橋區農林局副局長)
張式庭 (台州日報社編委)
陳達耐 (天台縣達耐蛇業有限公司經理)
陳金力 (黃岩桔鄉蛇類養殖場負責人)
陳明波 (臨海市林特局黨委書記)
張明超 (台州市林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張海生 (仙居縣林業局副局長)
吳崇貴 (玉環縣動物園有限公司經理)
陳 雄 (台州電視台副台長)
周偉明 (三門縣林特局副局長)
林君華 (台州市林業局副局長)
林鹹熙 (台州市水產局漁政處處長)
柳希來 (溫嶺市農林局副局長)
施時迪 (台州師專生化系主任、副教授)
高 敏 (台州市工商局副局長)
黃 河 (玉環縣林特局副局長)
梁寒生 (台州市林業局林政處處長)
蔣明生 (天台縣林特局副局長)
蔣斌芳 (椒江區農林局副局長)
管遠定 (黃巖區林特局副局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台州市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市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研教育、馴養繁殖、經營利用、自然保護的相關部門單位和廣大熱心於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個人組成的民眾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社會各界力量,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知識,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推動我市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協會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業務主管單位是台州市林業局,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業務上受省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地點設在台州市林業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和行業道德教育,並積極組織開展對外宣傳教育活動;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和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三、為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供法律、業務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利用等基礎資料的調查,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五、組織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六、協助省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開展省內有關合作和交流,組織有關人員外出考察和學習,積極開展對外聯繫,加強與有關組織和社團的友好往來;
七、開辦各類技術培訓,開展政策、信息諮詢活動,為我市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發展積極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從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熱心和支持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有關單位和團體,可直接向台州市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為協會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研教育、馴養繁殖、經營利用、自然保護的工作者以及熱心於野生動物保護事業者,由本人提出入會申請,經二名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批准,即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以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正當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叄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召集並主持各項活動,編印政策、科技、信息資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女子;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叄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理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事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1年7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