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模具行業協會章程由台州市政府發布。裡面包含有模具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入會條件,資產管理,退會手續以及相關責任任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模具行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TDMTA
- 所屬類別:章程
- 發布單位:台州市政府
協會總章,業務範圍,入會條件,資產管理,退會手續,職責任免,
協會總章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台州市模具行業協會(簡稱台州模協),英文譯名為TaiZhou Die &Mould Trade Association(縮寫)TDM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台州市模具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自願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以發展模具工業為目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是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國家和會員利益,把會員組織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模具的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生產,提高模具企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強模具企業市場競爭力,推動我市模具工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台州市經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台州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硃砂街151號(黃岩第一職業技術學校內)。
第二條 本會是由台州市模具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自願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以發展模具工業為目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是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國家和會員利益,把會員組織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模具的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生產,提高模具企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強模具企業市場競爭力,推動我市模具工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台州市經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台州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硃砂街151號(黃岩第一職業技術學校內)。
業務範圍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會員單位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地區模具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進行與行業有關的工作,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模具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具體任務是:
1、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掌握行業現狀,研究行業發展方向、目標,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2、研究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代表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行業快速發展;
3、宣傳、貫徹模具標準和技術檔案、不斷提高模具的生產技術水平和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水平;
4、收集和整理國內外同行有關技術經濟信息資料,為市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5、開展行業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進行國內外模具市場的調查預測、培育模具市場,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模具展,為企業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7、開展技術諮詢,組織技術交流,推廣模具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套用;
8、組織廠長(經理)、管理人員、模具技術工人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職工素質;
9、開展行業技術、質量、價格等的論證、認證和仲裁工作,組織行業產品評定、表彰、獎勵等活動;
10、根據行業的發展需要,創辦有利於行業、有利於協會工作發展的經濟實體;
11、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資料,向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通報行業情況及信息;
12、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及時了解行業的發展狀況;
13、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入會條件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模具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院校、等團體具備第八條所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單位會員代表由單位的董事長或廠長(經理)擔任,特殊情況可由單位的董事長或廠長(經理)以書面形式委託一名勝任的人員為單位會員代表。會員單位的董事長或廠長(經理)更換,單位會員的代表相應更換。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相關行業單位所從事的業務,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自覺履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詳見會費繳納辦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1、本會工作人員和聘用人員的報酬及差旅費;
2、本會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3、為執行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的支出;
4、資料、刊物的印刷和專業書籍購買的支出;
5、外事活動經費;
6、對協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獎勵
7、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0年11月 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退會手續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代表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由會員單位更換一名新的代表。
職責任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通過聘請本會顧問和名譽職務名單,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一般由一位副會長兼任。對聘任不由副會長兼任的秘書長,應經理事會通過;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落實理事會的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會議通過;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