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以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不斷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探索建立以職級制為核心的校長管理新機制,促進校長隊伍專業化發展,激發校長隊伍活力,從而推動台州教育更好發展。
二、目的意義
校長職級制,是指在本市公辦中國小設定獨立的校長職級序列,建立獨立的校長職務通道和專業的職級評定標準,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校長進行綜合評定、分級聘任的校長管理制度。實施校長職級制有助於調動校長工作積極性,有助於形成科學有效的校長管理新機制,有助於提升校長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實現“教育家辦學”,為推進區域教育更好發展奠定校長人才基礎。
三、實施範圍及對象
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原則,先在市直高中和1-2個縣(市、區)推行校長職級制改革試點,待經驗成熟後,適時在全市推開。 實施對象為試點地區的公辦中國小正職校長。在取得經驗後可推廣到副校長。
四、主要內容
1.確定校長職級序列。校長職級分為四級九等:特級校長、高級校長(一、二、三等)、中級校長(一、二、三等)、初級校長(一、二等)。高級以上校長職數實行總額控制,其中特級校長數量控制在當地中國小正校長總人數的8%以內,高級校長控制在當地中國小正校長總人數的25%以內。
2.建立校長職級評審制度。試點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中國小校長職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對校長職級進行評定。評定委員會由教育專家、名校長、名教師組成。教育部門要制定校長職級制考評細則。中國小校長職級原則上每3年評定一次。評定委員會根據職級數量空缺情況,在核定的職級數量範圍內對中國小校長進行評定。
3.明確職級定級條件。校長職級定級實行逐級晉升制度,特級校長須擔任高級校長3年及以上,高級校長須擔任中級校長3年及以上,中級校長須擔任初級校長3年及以上。首次受聘為校長職務的,原則上均從該職務最低職級起任,如有特殊情況,由試點地區中國小校長職級評定委員會根據情況評定。中國小校長首次實施校長職級制的定級辦法由試點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4.建立校長職級考核制度。校長職級考核採取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校長學年度考核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檔次,其中“優秀”等次的校長數量一般應控制在同級、同類學校校長數量的15%左右。校長的任期一般為3年,任期考核以學年度考核為基礎,任期考核結果作為校長是否繼續任職的依據。
5.建立校長評級升降制度。校長職級晉級須通過中國小校長職級評定委員會晉級評定。任期內3個學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的,方有申報晉級資格。建立級內自然進等制度,凡連續三個學年度考核合格或連續兩個學年度考核優秀,從當年度起可在級內晉升一個等次,直至級內最高等次為止。學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的,職級在本級內降低1個等次,在本級內已為最低等次的,降到下一等級的最高等次,三級二等校長撤銷職級並解聘現任職務。學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連續2年為基本合格的,撤銷其職級並解聘現任職務。
6.建立校長職級薪酬制度。校長職級薪酬享受對象為在職在任在崗的校長。校長職級薪酬按職級序列確定發放,職級薪酬標準原則以上年度當地績效工資基準水平的20%-75%比例確定相應9個校長級等的發放標準,試點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校長職級薪酬按學年度考核結果一次性發放,不合格者不予發放。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放。
7.建立中國小校長交流制度。鼓勵和引導優秀的中國小校長到薄弱學校、農村學校工作,從優質學校或城區學校交流到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的中國小校長,其職級在本級內晉升一個等次,晉級的需通過晉級評定,評定職級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鼓勵高級、特級校長與薄弱學校、農村學校結對,發揮高級、特級校長的示範引領作用,並把其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中國小校長職級制改革試點實行以縣(市、區)為主的工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中國小校長職級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組織、宣傳、編辦、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組成的中國小校長職級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統籌推進試點各項工作落實,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2.明確責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協調和組織實施中國小校長職級制改革,編制部門負責合理核定中國小校領導職數,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職級薪酬的總量核定和政策指導,財政部門要加強經費保障。 3.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在改革試點中要深入做好統一認識工作,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對改革舉措,要充分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要先期研判,做好預案。要認真總結提煉改革試點中形成的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報送市教育局,便於全市面上進一步總結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