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實施細則
- 措施: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監督
- 目的: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安全
- 適用地區:台山市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采砂規劃,第三章招投標辦法,第四章監理制度,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監督,確保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河道河砂開採權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及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海域和陸地采砂及管理活動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所轄的江、河(含沙洲和可耕地)、排洪河(含泄洪區和蓄洪區)、人工水道、出海河口、水庫、渠道管理範圍內採挖砂、石、土等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機關,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和貫徹執行;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
市水政監察大隊代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采砂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和執法。
市國土資源、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海事、航道、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河道采砂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總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權責明確的長效管理機制,鎮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協調,確保河砂資源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河砂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屬轄區或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其國有屬性,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發包或非法開採經營河砂。
第七條河道采砂應當確保防洪、供水和航運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實行科學規劃、計畫開採、總量控制。
第二章采砂規劃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采砂分級管理許可權,委託具有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根據河道來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況,編制年度河砂禁採區和可採區論證報告,會同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劃定年度河砂禁採區和可採區。劃定的可採區應當包括采砂具體地點、可採區長度和寬度、可采砂量等內容。
第九條河砂可採區內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或者航運設施出現險情、水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動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劃定臨時禁採區或者規定禁采期。
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的12月公告下年度的河砂禁採區和可採區。規定禁采期、劃定或解除臨時禁採區的,應當及時公告。
第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河砂可採區,委託具備乙級以上資質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每年編制年度河砂開採計畫。年度河砂開採計畫必須明確具體采砂地點、可採區長度和寬度、可采砂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規模控制、采砂期限等。
第十二條凡未列入年度河砂開採計畫的采砂申請事項,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和許可發證采砂。
第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河道河床定期測量制度,適時進行河道及水文動態監測,為科學論證河道采砂規劃和劃定年度河砂禁採區、可採區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依據。
第三章招投標辦法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掛牌競價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河砂開採權,不得採取直接申請發證方式許可采砂。
第十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河砂開採權招標前,應徵求國土資源、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河砂開採計畫,編制招標檔案並組織實施招標,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七條河砂開採權招標,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八條河砂開採權公開招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實行招標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招標檔案參照《廣東省河砂開採權招標檔案(示範文本)》編制。
第十九條河道采砂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工具。采砂作業工具必須為投標人所有,所有權為共有的,投標人所有權份額應占51%以上。不得租賃他人采砂作業工具進行投標;
(三)近三年來沒有違法采砂記錄,未列入違法采砂人黑名單;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證書齊全;
(五)提供自願承擔因采砂產生的第三方權益補償責任承諾書。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資格審查時不予通過。
第二十條河道采砂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並提交符合有關規定的投標檔案。
第二十一條河砂開採權招標公告,由招標人按照招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
第二十二條河道采砂投標人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河砂經營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報名人有關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包括報名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如委託代理人報名的,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
(三)符合採砂作業要求的采砂作業工具有效證明材料(包括采砂船舶或機械設備登記證書、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購置票據等複印件)。報名時提交的采砂作業工具資料必須與投標檔案中的采砂工具資料一致;
(四)不少於招標項目最高限價金額的商業銀行存款證明(有效時間為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複印件;
(五)擬投入的采砂工作人員的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用工契約、工資、社保證明,其中社保證明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
(六)投標人出具的自願承擔因采砂產生的第三方權益補償責任承諾書(承諾書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製作)。
以上材料在提交複印件的同時交驗原件。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收到投標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資格預審符合條件的投標人,由招標人發給招標資格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最高限價)的2%。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檔案前應向招標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不低於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並將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與投標檔案一併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契約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招標投標程式、資格審查、評標方法等按《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河道河砂開採權招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標結果依法確定中標人,與中標人訂立河砂開採權出讓契約,並在規定時限內依法向中標人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後,應及時到海事、航道、國土資源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采砂作業。
第四章監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河道采砂現場管理實行采砂監理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乙級以上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河道采砂活動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河道采砂監理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政府購買服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采砂監理招標必須在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者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十條河道采砂點分散且采砂量較小的現場監理事項,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選擇一個監理單位承擔轄區內若干河道采砂項目的監理工作任務,實行項目監理打捆招標和監理區域負責制。
第三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砂監理投標人的資格(資質)審查和標後監管,防止違規掛靠或出藉資質投標行為,並將投標人的履約能力、監理人員素質、業績和信用等情況作為主要評標賦分要素,逐步推進河道采砂監理招標工作規範化。
第三十二條采砂監理單位中標後,應簽訂監理契約,明確監理職責,建立健全違約責任追究制度,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實行監理區域負責制的采砂項目,應由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兼任轄區內多個采砂項目總負責人,按照誰監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監理項目打捆總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契約的約定,對采砂人的采砂範圍、作業工具、開採時間、采砂數量等活動實施全方位監督管理。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
第三十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巡查、暗訪、抽檢等方式,切實加大對采砂現場監理單位的監管力度,督促監理單位嚴格履約。對重要河道或較大的采砂項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派出工作人員常駐采砂現場,實行駐點管理,嚴格監督管理現場采砂活動。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三十五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許可並發放許可證。其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河道采砂許可及發證手續。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個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於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採區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但採挖的河砂不得銷售經營。
第三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頒發了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人,應當在采砂現場附近和采砂船舶上設定公告牌,標明河道采砂許可證號、采砂範圍、采砂船的船號、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稱及監督舉報電話等。
第三十七條在通航河道內開採河砂不得損害航道通行條件,采砂人應按通航標準和有關的技術要求設定經航道部門認可的助航標誌,並認真做好通航安全措施,確保采砂河段通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