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消耗物是“不可消耗物”的對稱。依其性質使用一次或數次後,即喪失其客觀存在而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加以使用的物。如食品、燃料、爆炸物、皮革原料等。區分可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的法律意義在於它與契約關係的性質和.內容有關。例如可消耗物只能作為供消費之用的借貸契約的標的,不可消耗物則可以作為租貨契約、借用契約的標的。
消耗物是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生變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滅失,如食物因吃而消滅,貨幣因使用而喪失所有權;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變品質的,如原材料經加工變為產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針筒、杯、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