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談判是指以貸方將一定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方,借方按規定的期限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為內容的談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借款談判
- 外文名:Loan negotiation
- 是指:支付利息為內容的談判
- 特徵:借款談判的標的物是貨幣
- 內容:借款契約採用書面形式
特徵,內容,權利和義務,
特徵
在借款談判中,出藉資金的一方叫做貸款方,借入資金的一方叫做借款人。法律對貸款人的資格作了嚴格限制,貸款人只能是依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聯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但自然人作為貸款人與其他自然人所簽訂的借款契約(俗稱民間借貸)受國家法律保護。法律對借款人的資格並未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均可成為借款人。
1.借款談判的標的物是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契約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契約。”據此,借款契約的標的物只能是貨幣,而不能是其他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2.借款談判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談判。借款談判的標的物——貨幣是種類物,借款方通過談判取得所借的貨幣後可以自主行使處分權,獨立支配所借用的資金。契約期滿後借款方償還的是同種類和數量的貨幣,而不是原來的標的物。
3.借款談判契約為雙務契約。即雙方當事人分別享有權利,又各自承擔義務,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只有一方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的權利才能實現。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契約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契約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據此,借款談判的當事人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借款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借款劃分成不同的種類。如:根據貸款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自營貸款和企業委託貸款;根據有無擔保的情況,可以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根據貸款資金投向的領域,可以分為工業貸款、農業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其風險和法律後果也不同。金融機構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在審批和發放的程式以及檢查監督管理方面採用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出藉資金的安全。
2.幣種。我國的金融機構大多以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為主,經批准也可經營外幣貸款業務,部分地區的外資銀行除經營外幣外,經批准也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人民幣和外幣的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在匯率波動的情況下還款時採用什麼幣種進行結算,將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借款談判應當對借款和還款的幣種作出明確的約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方對借入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內容。常見的借款用途有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中資金周轉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大型建設項目所需要的項目資金貸款等。根據現行的國家金融政策規定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要求,借款方對所藉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並將借款用途在契約中寫明。
4.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是借款契約的數量條款。借款數額是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
5.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指借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付利息的數額與借入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是計算利息的依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來確認每筆借款的利率。
6.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使用借款的期限。當事人雙方一般根據借款的種類、用途、借款方的還款能力和貸款方的資金借給能力等因素商議確定借款期限。
7.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指借款契約到期時,是一次性償還借款,還是分期償還借款;是本息一次性償還,還是本息分別償還。
8.違約責任。借貸雙方應在借款談判中明確約定貸款方不按約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不按約定收取借款或者不按約定歸還借款時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
9.其他事項。談判當事人還可以約定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權利和義務
一、貸款方的權利義務
1.貸款方的權利
第一,貸款方享有審查借款方的借款申請是否符合金融法規規定的權利。《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或者貸款條件的,有權要求借款方變更借款申請或拒絕提供貸款。
第二,貸款方享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契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貸款方可以根據借款方償還貸款的能力、信譽程度、經營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要求借款療提供何種擔保,從而避免貸款風險。依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而適用於借款的擔保主要是保證、抵押、質押。
第三,貨款方享有要求借款方提供與借款有關資料真實情況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契約,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四,貸款方享有檢查、監督借款方借款使用情況的權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五,貸款方享有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契約的權利。借款方必須按照談判中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貸款方審查借款方償還借款能力的依據是借款用途,如果借款方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方到期不能收回借款。
貸款方經過對借款使用的監督、檢查,如有證據證明借款方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挪用借款時,貸款方可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3條所規定的權利: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契約。
第六,貸款方享有按期收回貸款的權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相對於貸款方而言,就是依法享有按期收回貸款的權利。
2.貸款方的義務
第一,貸款方不得預先扣除借款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0條對此作了禁止性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其立法目的是禁止目前某些金融機構利用貸款方的優勢地位在貸款中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或變相預先扣息的違規經營行為。
第二,貸款方負有按約定日期、數額提供借款的義務。這是貸款方最基本、最主要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貸款方負有按規定確定貸款利率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4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所謂浮動利率是指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以法定利率為基礎自行確定的利率。金融機構確定浮動利率後,要報轄區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二、借款方的權利義務
1.借款方的權利
第一,有權自主申請借款並依金融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借款。
第二,有權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提取和使用借款。
第三,有權拒絕借款契約以外的任何附加條件。
第四,有權向貸款方的上級反映和舉報貸款方違反法律或者契約的有關情況。
2.借款方的義務
第一,借款方負有如實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契約,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需要提供所有開戶行及賬號、存貸金額情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第二,借款方負有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1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El期、數額支付利息。”據此,借款方在簽汀借款契約後,不按照契約約定的日期、金額收取借款屬於違約行為。
第三,借款方負有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四.借款方負有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按照契約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
第五,借款方負有逾期還款時應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據此,借款人逾期返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息標準和計算方式來確定借款人應支付的逾期利息。
第六,借款方負有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借款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否則,貸款人可依《契約法》第203條的規定,行使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契約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