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指的是一方未全面履行契約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

定義,規範依據,損失評估,

定義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契約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即在契約履行前並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契約全面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

規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契約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契約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契約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契約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經營利潤損失。先後系列買賣契約中,因原契約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契約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轉售利潤損失”。

損失評估

1、生產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調試)設備、原材料或交付的設備、原材料質量不符契約定而導致另一方延誤生產期間的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違約解除承包、租賃等契約或者解除契約後不及時交接承包、租賃物(包括車間、廠房、生產用特種車輛等)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契約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數量不契約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轉售的交易失敗而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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