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製造汽車零部件分類發電機

《可再製造汽車零部件分類發電機》是2017年06月26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再製造汽車零部件分類發電機
  • 外文名:Classification for remanufacturable auto parts——Generators
  • 標準編號:T/CRRA 0802-2017
  • 發布日期:2017年06月26日
  • 起草人:吳冬明、滕國平、周繼鋒、景冬寧、侯歡歡、李東光、董金聰、羅健夫、陳謙、董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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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吳冬明、滕國平、周繼鋒、景冬寧、侯歡歡、李東光、董金欠影盼聰、羅健夫、陳謙、董知一。

起草單位

三立(廈門)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柏科(常熟)電機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漢)城市礦產循環產業園開拔墊邀發有限歸灑朵公司、北京東田汽車零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長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北京華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張家港清研再製造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物資再生協會再製造分會。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可再製造汽車用交流發電機分類技術要求及標識、包裝、存儲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可再製造汽良霸車用交流發電機的分類,其它機動車輛用發電機可參照執行。

主要內容

可再製造件
經檢測確認,可通過加工修復過程使之滿足再製造使用要求的舊零部件。
應檢查並真實的記錄發電機上原生產廠家標識的信息,包含但不限於生產廠家、型號、編號等信息。
可再製造件的表面需進行清只鍵匪妹理,確保沒有主罪地蜜影響檢驗的浮土、油泥、污漬和雜物宙巴捉。
可再製造件在從發動機上拆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設備、工具、工裝,應避免損壞零部件。
可再製造發電機在分類檢驗時需要檢查下列項目:
標識上的特徵信息是否確認為原廠件,是否有修改痕跡。
是否符合從發動機上拆卸下來的原機狀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結構改變。
繞組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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