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藺縣環境保護局是古藺縣地方政府主管的環境保護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藺縣環境保護局
- 編號:古委發〔2010〕14號
- 部門:環境保護局
- 印發:古藺縣人民政府
- 歸屬:縣政府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簡介
根據中共古藺縣委、古藺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古委發〔2010〕14號),設立古藺縣環境保護局(簡稱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承擔的環境保護管理職責劃入縣環境保護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四)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五)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總量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轄區水體、土壤、大氣、噪聲、固體廢物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協調組織重大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三)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減排任務。
(四)組織、指導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查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推進開展清潔生產工作。
(七)受縣政府委託編制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並協調、指導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負責民用核技術套用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九)負責環境監察、監測、統計等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察、監測信息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轄區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等。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保套用技術示範工程;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綠色社區、環保生態示範小區和綠色學校的創建工作。
(十二)管理直屬事業單位。
(十三)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古藺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目標管理、政務公開、政策法規、人事、電子政務、宣傳教育、信息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
(二)污染防治與總量控制股(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股)
落實國家和省、市、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制和發布古藺縣環境狀況公報;承擔縣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核技術套用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三同時”監管;負責輻射安全許可管理,組織實施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輻射環境監測;組織制訂並實施本縣核與輻射應急預案;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
(三)行政審批股(環境影響評價股)
承辦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工作;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四)農村環境與生態保護股
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涉及農村環境與生態環境保護“三同時”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貫徹執行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承擔生態縣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農村環境和生態保護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提出農村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項目審查工作。
人員編制
古藺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內領導職務按縣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根椐《古藺縣鄉鎮和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古委辦發〔2008〕16號)規定核定的公務用車控制數予以核定。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