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1878-1949),德國著名法學家。法律思想家、哲學家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師從刑法改革家弗朗茨· 馮·李斯特,在柯尼斯堡、基爾、海德堡諸大學擔任過刑法和法哲學教授,1921-1922年和1923年任魏瑪共和國法務部長和《德意志通用刑法典》的編纂者,1933年由於政治原因被解除公職;1945年重新任命為海德堡教授,並擔任法學院院長,參與大學重建。其代表作有:《法學導論》、《法哲學》、《社會主義文化論》、《德國通用刑法典草稿》、《論刑法的優雅》、《英國法的精神》、《犯罪史》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 外文名:Gustav Radbruch
  • 國籍:德國
  • 出生地:德國北部城市呂貝克
  • 出生日期:1878
  • 逝世日期:1949
  • 職業:德國著名法學家
  • 代表作品:《德國通用刑法典草稿》
簡介,主要著作,代表性文章,第一分鐘,第二分鐘,第三分鐘,第四分鐘,第五分鐘,

簡介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1878年11月21日生於德國北部城市呂貝克(Lübeck)的一個商人家庭。他於1884年進入布塞紐斯博士文科中學(das Progymnasium von Dr. Bussenius)預科班上學。1892-1898年從預科班四年級轉入“卡塔琳娜”文科中學(Gymnasium Katherineum)高年級班(五年級)學習。1898年春季,以“甲等全優”(primus omnium)的成績獲得文科中學畢業證。同年夏季,作為法科學生入慕尼黑大學學習。1898-1900年在萊比錫大學學習3個學期。1900-1901年在柏林大學學習2個學期。5月20日,在柏林高等(抗訴)法院以“良好”成績通過第一次法學國家考試。獲法院候補司法官資格。1901-1902年在呂貝克任候補司法官。其間,利用休假到柏林參加了由弗朗茨·馮·李斯特主持的刑法研討班,準備博士論文。1902年5月13日,以優秀(magna cum laude)成績通過博士口試,獲博士學位。1903年12月16日,經爾·馮·利林塔爾(Karl von Lilienthal)的推薦和招聘在海德堡獲教授資格。1905年10月1日起,他開始負責管理海德堡法律系圖書館。1906年夏季學期,在曼海姆商事高等學院(Handelshochschule Mannheim)受聘授課。1907年9月28日,與琳娜·格茨(Lina G?tz)結婚(1908年離婚)。同年當選海德堡市行政委員會(Heidelberge Stadtverorneten-Versammlung)的民主委員。1910年2月,由巴登邦弗里德里希大公二世委任為編制外副教授。1910-1914年擔任海德堡市行政委員會委員長及孤兒事務委員會成員。1913年8月,在蘇黎世參加奧古斯特·倍倍爾(August Bebel)的葬禮和紀念會。1914年3月,應聘擔任柯尼斯堡大學(Universit?t K?nigsberg)編制內的副教授。1915年應徵擔任紅十字會志願兵。同年11月9日,拉德布魯赫與柳迪婭·申克(Lydia Schenk)結婚。1915年-1918年服兵役。先在海德堡接受軍事訓練,然後出兵上阿爾薩斯(Ober-Elsass),此後出兵瓦伏爾平原(Woevre-Ebene)。在里堡(Libau,勒特蘭Lettland)接受軍官培訓。1918年7月,擔任少尉(Leutnant)。1919年加入德國社會民主黨(SPD)。同年10月1日起任基爾大學(Kiel)正教授。1920年當選為德國議會民主黨議員黨團(die Fraktion der Mehrheitssozialisten des Deutschen Reichstags)成員。在海德堡參與修訂新社會民主黨黨綱(1925年發表)。同年3月13-19日,於卡普政變(Kapp-Putsches)期間在基爾遭拘禁[1]。後擔任德國國民議會憲法制定委員會委員(Mitglied der Verfassunggebenden)。1921年10月26日,任命為維爾特內閣(Kabinett Wirth)法務部長。1922年負責起草《保衛共和國法》、《關於陪審員和陪審法官補償法》、《關於婦女任司法官與職業法官特準法》。10月,負責起草《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11月23日,在維爾特內閣倒台後,返回基爾大學擔任教職。1923年8月13日,再次接手斯特來斯曼(Stresemann)第一屆和第二屆內閣法務部。在11月份退出斯特來斯曼內閣後,再次回基爾大學任教授。1926年8月11日,在議會發表紀念憲法日演講(《共和國的義務論》)。秋天,受海德堡大學招聘。11月13日,在海德堡發表就職演講《法律上的人》。1928年回絕漢堡大學的聘請。1929年1月23日起,擔任布魯赫扎爾男性監獄顧問(Beirat der Bruchsaler Strafanstalten)。1931年回絕柏林大學的聘請。1933年5月9日,巴登邦(納粹)當局被解除公職。1934年被迫回絕國外的聘任和邀請(考納斯大學[Kaunas]、紐約大學、蘇黎世大學、里昂大學)。1935-1936年作為牛津大學大學院客座研究員,在牛津大學訪學一年。1938年11月21日,東京商科大學(一橋大學)出版其60周歲祝壽論文集。1939年3月22日,其女兒蕾娜特·拉德布魯赫(Renate Radbruch)在巴伐利亞阿爾卑斯山雪崩事故中遇難。1942年12月6日,兒子安塞爾姆·拉德布魯赫(Anselm Radbruch)擔任少尉在東部前線嚴重受傷後死亡。1945年9月7日,拉德布魯赫恢復教職並擔任海德堡大學法學院院長。1948年7月13日,告別(教壇)演講。7月14日,重新加入德國社會民主黨。11月21日,舉行70壽辰紀念,同時被授予海德堡大學和哥廷根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出版祝壽論文集《文化哲學與法哲學論稿》。入選海德堡科學院。1949年11月21日,拉德布魯赫突發心肌梗塞,11月23日在海德堡逝世。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主要著作

拉德布魯赫一生著述甚豐。主要作品有:《論墮胎》(與格羅特雅恩合寫,1921年版);《法律智慧警句集》(阿圖爾·考夫曼編,1963年版);《論啟蒙時代的崇高精神:人道主義和共濟會主義之思想史論稿》(拉德布魯赫編,1948年版);《法學導論》(1910年);《論刑法的優雅:刑法史研究十四題》(1938年);《作為難題的新教團契》(1927年);《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1922年,1952年版);《保羅·約翰·安塞爾姆·馮·費爾巴哈:一個法學家的生平》,(1934年版);《費爾巴哈紀念演說以及3篇學術遺稿》(1952年版);《特奧多爾·馮塔納,抑或懷疑與信仰》(1945年);《法西斯主義刑法》(1933年);《助產與刑法》(1907年版);《英國法的精神》(1946年);《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1946年);《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天主教會》(1950年);《人物與思想》(1944年);《犯罪史》(與亨·格文納合著,1951年版);《法哲學綱要》(1914年版);《行為概念:其對刑法體系的意義——兼談法學體系論》(1904年版);《心靈之路:我的生活片段》(1951年);《你們諸位年輕的法律學生!》(1919年版);《司法漫畫》(1947年);《法律警句集要:致安塞爾姆的格言集》(1954年);《社會主義文化論》(1922年);《法律思維中的分類概念和秩序概念》(1938年);《超越馬克思主義?》(1926年);《法律上的人》(1927年版);《法律上的人:有關法的基本問題的報告和文章選集》(弗里茨·馮·希佩爾負責整理,1957年版);《作為法律思維形式的事物的本性》(1948年版);《刑法改革和民族社會主義》(1933年);《法理念的難題》(1924年);《1932年版卡爾五世刑事法院規則》(拉德布魯赫注釋,1939-1940年版);《論這場戰爭的哲學》(1917年);《監禁心理學》(1911年);《論法的宗教哲學》(1919年);《共和國的義務論》(1926年);《法理念與法的質料》,(1923-1924年);《共和國法務部的榮譽和終結》(1948年);《羅馬法與革命》(1919年版);《司法:格爾利茨綱領釋義》(1922年);《法哲學》(1932年版);《法哲學補遺》(1973年8版);《法哲學和法律實務》(1932年);《社會民族國家中的法》(1919年);《作為法律創造的法學:議法律方法之爭論》(1905年);《社會主義與文化》(1919年);《作為學科的公民教育》(1948年);《19世紀的三本刑法學教科書》(1949年);《公民課程的任務》(1924年);《論犯罪學體系》(1930年);《信仰犯》(1924年);《1928年8月11日共和國政府慶典上的憲法演講》(1928年);《法哲學入門》(1947年版);《拉德布魯赫全集》(阿圖爾·考夫曼編,20卷本,1987年以後)

代表性文章

五分鐘法哲學
拉德布魯赫[德] 著 舒國瀅 譯

第一分鐘

對軍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對法律職業人來說,法律就是法律。然而,當軍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於犯罪或違法時,他有義務和權利中止服從;但自從大約一百年前最後一批自然法學者從法學家群體中消逝以來,法律職業人就再也認識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況下有權力來貫徹執行的話,它就是法律。
對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觀點(我們稱之為實證主義學說),使法律職業人連同整個民族均無自衛能力,來抵抗如此專橫、如此殘暴、如此罪惡的法律。(按:此處指希特勒統治的"第三帝國"法律)它們最終把法與強權等同起來:哪裡有強權,哪裡就有法。

第二分鐘

有人想以下一句話來補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話:凡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這意謂著:任性、背約、違法,只要對人民有利,就是法。這實際上是說:掌握國家權力者自認為對社會有益的事,獨裁者每一次的突發奇想和喜怒無常的脾性,沒有法律和判決的懲罰,對病弱者的非法謀殺,如此等等都是法。還可能意味著:統治者的自私自利被當作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將法與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並論,就把法治國家變成了一個不法國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須聲稱,所有對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寧相反:僅僅是法的東西,才是對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鐘

法意圖趨向正義。正義不過是指:不管是誰,一視同仁。
如果謀殺政治對手的行為被推崇,謀殺異類的行為被願求,以相同的行為對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處以最殘忍、最羞辱的刑罰時,這既不是正義,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絕去趨向正義,譬如根據任性承認和否認人權,那么這樣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對此就不承擔服從的義務,法律職業人也就必須鼓起勇氣,否定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鐘

的確,除了正義,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個目標。的確,法律,即便惡法也還總有某種價值--對法保持懷疑的價值。的確,人的不完善性不會總能將法的三種價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義和諧地統一起來。故此,人們只能權衡:要么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揚惡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認其有效。必須給整個民族和法學家的意識本身深深打上這樣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它們的效力,它們的法的本性必須被否定。

第五分鐘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則,它們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規則更強而有力,以至於,一項法律,若與它們相矛盾,就變得無效。人們將這些基本原則稱為自然法或理性法。確實,它們在具體方面還包含若干疑點,但幾個世紀的努力已經塑造出了這樣一個穩固的實體,而且廣泛協調地融於所謂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之中。至於說它們的某些方面,也還只能由於有心裡的疑問而保持懷疑。
在宗教信仰語言裡,相同的思想以聖經的兩句話寫下來。其中一句寫著:應當順從掌握你們權柄的人。另一句寫著: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這不只是一個虔誠的願望,而且也是一個有效的法的規則。不過,這兩個聖經語句之間的緊張關係(張力)不能通過第三句話來化解,比方說通過箴言"愷撒的事當歸給愷撒,神的事當歸給神"來化解,--因為這句箴言使人對(神俗)界限表示懷疑。更確切地說:應該訴諸上帝的聲音來解決,而上帝聲音只是面對特殊的情況在個人良心裡向人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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