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口岸價格法
- 類型:經濟術語
提出,計算,比較,
提出
1968年,英國牛津大學經濟學教授李特爾(little)和數學教授米爾利斯(Mirrlees)合編《開發中國家工業項目分析手冊》一書,系統地提出了進行投資項目經濟評價的理論和方法。主張以國際市場價格為基礎來確定評定價格,即口岸價格法。
計算
貿易貨物的經濟價格是以國際市場價格為基礎,再進行調整後確定。計算公式為:
(2)直接進口貨物(投入物)影子價格 =到岸價格× 匯率 + 國內運費 + 貿易貨物
(3)投資項目使用可出口貨物(投入物)影子價格 = 離岸價格 × 匯率 — 從供應者到最近口岸國內運費和貿易費 + 從供應者到投資項目所在地國內運費和貿易費
(4)替代進口貨物(產出物)影子價格 = 到岸價格 ×匯率 + 從購買者到最近口岸國內運費和貿易費 — 從購買者到投資項目所在地國內運費和貿易費
非貿易貨物的經濟價格確定比較複雜。價格計算如下:
(1)計算換算係數。一般認為只要計算進口商品的核算係數即可。計算公式為:
換算係數=進口商品邊境價格總和/進中商品國內價格總和
(2)估算非貿易貨物的國內機會成本。可將非貿易貨物的實際成本(不包括稅金等轉移性支付)分解為貿易貨物、人工、土地、資本貨物的使用費(折舊+利息)等四部分,然後分別估算其影子價格,再匯總作為其國內機會成本.
(3)將非貿易貨物的國內機會成本乘以換算係數,得到非貿易貨物的經濟價格。
1、工資的經濟價格
工資的經濟價格=國內機會成本×換算係數
2、土地的經濟價格。
比較
傳統價格法的重點放在項目對社會生產的效應方面,而不注重項目對社會分配的效應。口岸價格法不僅重視項目對生產的社會效應,而且重視項目對分配的社會效應,並按加權的辦法將兩者統一起來進行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