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價格法

國內價格法亦稱“國內會計價格法”。國民經濟效益評價中以國內價格為基礎確定投入物和產出物經濟價格的方法。國內價格法最初是1972年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編寫的《項目評價準則》一書中提出,作為國民經濟效益中調整價格的方法。這種方法對擬建項目的投入物和產出物均不按市場價格計算,而是按其機會成本,即經濟價格計算。對於貿易貨物,是用外匯計算的口岸價格乘以內部結算匯率,換算為國內價格,作為其機會成本;對於非貿易貨物,則根據該貨物投入產出對國民經濟的影響,以確定其經濟價格。

比如,當非貿易貨物的投入產出影響國民經濟內部的消費時,則以消費者支付意願,亦即自由市場的價格,作為這種貨物的經濟價格;當非貿易貨物的投入產出影響國民經濟內部生產時,則以該貨物國內實際生產成本作為這種貨物的經濟價格。實施時,應先對擬建項目所需各種資源分類,然後分別確定其經濟價格。通常將投入資源分為資本、士地、勞動力、外匯、國內投入物等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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