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 外文名: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reactor decommissioning

  
標準編號:GB/T 14588-2009標準狀態:現行
GB/T 14588-2009 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國家標準(GB)
英文名稱: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reactor decommissioning
替代情況:替代GB 14588-1993
中標分類:能源、核技術>>輻射防護與監測>>F73環境輻射防護與核醫學防護
ICS分類:環保、保健與安全>>13.280輻射防護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9-03-13
實施日期:2009-11-01
首發日期:1993-08-30
提出單位: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歸口單位: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主管部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起草單位: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
起草人:郝文江、姜星斗、鮑芳、趙華松
計畫單號:20064979-T-517
頁數:12頁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1-01
【簡介】:本標準規定了反應堆退役過程和終態的環境管理目標、原則、程式及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堆及研究試驗堆退役。
【前言】:本標準代替GB14588—1993《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本標準與GB14588—1993相比主要改變如下:
—對"退役"、"遺留核設施"的定義進行了修正,去掉了"退役級別"、"無限制再利用"、"退役作業"、"低於低放的廢物",新增"退役策略"等定義;
—增加了"環境管理目標"一章,明確本標準環境管理的基本目標;
—去掉了"環境管理程式"一章;
—對"執行標準"一章中所引用的標準進行了修訂,並增加了適用於本標準內容的相關標準;
—去掉了"反應堆退役初步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反應堆退役最終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說法,修改"對退役中的技術檔案的要求"一章為"對退役環境管理的技術檔案的要求",並重新編寫;
—去掉了"環境評價與環境調查的範圍"一章,其內容併入第6章"執行標準"中;
—將原"意外事故處理計畫"一章改寫為"應急對策"。
本標準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核工業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文江、姜星斗、鮑芳、趙華松。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14588—1993。

  
附:
GB14588—1993 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reactordecommissioning
( GB 14588-93 1994-04-01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反應堆退役的環境管理原則、程式及要求。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堆及研究試驗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反應堆退役的環境管理原則、程式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堆及研究試驗堆。
2 引用標準
GB 3095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6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249 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
GB 8703 輻射防護規定
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淺地層處置規定
GB 9133 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
GB 11215 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一般規定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GB 11850 反應堆退役輻射防護規定
GB 1192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規定
GB 1271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包裝安全標準
GB 13367 輻射源和實踐的豁免管理原則
GBJ 4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3 術語
3.1 退役
在核設施服役期滿後,或因計畫改變、發生事故等原因而將核設施提前關閉後,為保證工作人員與公眾不受核設施內剩餘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潛在危險的危害,而有計畫地實施必要的措施,使核設施安全地、永久地退出服役的過程。
3.2 退役級別
核設施退役所達到的實際狀態、相應的監測要求及廠址可利用程度的標誌。通常有三種基本類型:
a. 一級退役——對核設施實行有監督的密閉封存;
b. 二級退役——對那些易拆除的及不再需要的部件與設施進行拆除、清理或去污至可接受的水平,使該部分設施與場地達到無限制再利用的標準,而對剩餘的核設施實行有監督的密閉封存,相關的場地可有限制地開放;
c. 三級退役——拆除全部核設施,或部分拆除,使污染的核設施去污至可接受的水平,使全部設施與廠址都達到無限制再利用的標準,廠址可無限制地開放。
3.3 無限制再利用
退役核設施的設備、材料、廠房或場地,由於其含有的放射性活度足夠低,或經去污清洗後其放射性活度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因此,在其再利用過程中,不會使任何個人或群體的健康受到影響,因而它們的再利用毋需加以限制。
3.4 退役作業
為核設施退役所實施的各種措施與操作。
3.5 遺留核設施
指非三級退役作業結束後,原廠址處保留的剩餘核設施。
3.6 低於低放的廢物
放射性比活度處於低放廢物下限值與廢物豁免管理限值之間的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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