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反壟斷適用除外製度研究》是一篇由李志強在導師黃勇的指導下博士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壟斷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 作者:李志強
  • 導師:黃勇指導
  • 學科專業:國際法學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8
  • 關鍵字:反壟斷法 法律適用 豁免權 對外貿易管制
  • 館藏號:D912.29 
  • 館藏目錄:2010\D912.29\27 
內容簡介
論文首先對兩個極易混淆且經常混同使用的概念——反壟斷豁免和適用除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並在比較歐共體競爭法的豁免制度、美國反托拉斯法豁免與本文討論的適用除外的關係基礎上總結認為:豁免是反壟斷法內部的一個問題,其要解決的是以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價值取向為依據,通過綜合權衡特定行為對實現這些目標和價值帶來的好處和弊端,從而決定該行為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的問題。與此不同,適用除外則是反壟斷法外部的一個問題,其要解決的是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競爭政策與其他政策發生衝突時,何者應當優先得到適用的問題。 論文的第3章簡要的概括了成文法國家反壟斷適用除外的表現形式和判例法國家(以美國為例)適用除外規則的創立方式。由於歐共體競爭法的特殊性及其在世界的廣泛影響,第3章還對歐共體競爭法的適用除外做了簡要概述。 論文的第4章到第6章先後對因管制而排除適用反壟斷法、特定主體的適用除外、特定行為的適用除外進行了具體和深入的闡述和分析。經濟學上認為,市場失靈是政府實施管制的正當理由,而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主要是規模經濟問題、信息不對稱問題和“搭便車”問題。為解決這三類市場失靈問題而採取的對策並不相同:政府對自然壟斷行業採取管制以解決規模經濟問題,因而反壟斷法在一定範圍內無法適用;而對於專業服務業這類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行業,政府管制和行業自律規制共同排除了反壟斷法的適用。與當前學界普遍認識的不同,各國為了防止搭便車而建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筆者認為並不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對特定主體的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筆者試圖對目前各主要經濟體的所有重要適用除外類型進行概括和較深入的闡述,包括工會組織、出口公司、農業合作組織、保險業、職業棒球聯盟和軍事產品的適用除外。雖然這些主體適用除外的原因各異,但都對反壟斷法的完全適用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在論文的第6章,主要對美國反托拉斯法中給予兩種特殊行為的豁免進行了分析闡述,即請願行為豁免和州行為豁免。 在論文的第7章,筆者試圖從上述紛繁複雜的適用除外製度背後尋求該制度創立和實施的真正原因以及其反映的價值取向。筆者將原因和價值取向大致分為三類,即政治方面的原因、經濟方面的原因、文化歷史及社會方面的原因。筆者認為,為了保護最基本的民主制度(表現為對表達自由的保護)、國家制度(表現為對聯邦制度的保護)和社會關係(表現為勞資關係),立法者認為有必要犧牲市場競爭,因而反壟斷法在保護這三種更為重要的價值時不能適用。此外,來自利益集團的影響也直接導致了反壟斷法不能適用於特定的主體或行為。而經濟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體現在自然壟斷和專業服務業上。論文對這兩種行業/產業的管制原因、必要性及其對反壟斷法的排除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然後進一步闡述了這兩個產業放鬆管制趨勢發生的原因及其導致的後果,即擴大了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除了政治和經濟方面的原因,一些個別的和特殊的文化、歷史、道德、社會公益和安全方面的考量也是產生反壟斷適用除外的重要原因。 通過上述討論、分析,筆者在論文的最後試圖總結歸納出下述結論:第一,反壟斷法的適用具有普遍性,其適用除外是個別的和例外的;第二,反壟斷適用除外應具有合理理由;第三,引入競爭、放鬆管制進而縮小反壟斷適用除外的範圍是管制行業的發展趨勢;第四,反壟斷法在放鬆管制過程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以此為基礎,筆者對中國反壟斷法的實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建立規範、有效的行業管制機關與反壟斷執法機關的關係以及建立反壟斷適用除外的申報、審批和複審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