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程式,保障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在反傾銷和反補貼案件調查程式中舉行聽證會,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調查機關可以依申請舉行聽證會,以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供與具有相反利益的當事方見面的機會,以便陳述對立的觀點和提出反駁的論據。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自行決定舉行聽證會。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利害關係方,包括反補貼調查中的出口國(地區)政府,均可申請舉行聽證會。
第五條 利害關係方要求在初裁前舉行聽證會的,應在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利害關係方要求在初裁後舉行聽證會的,應在初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 聽證會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等有關信息;
(二)申請事項;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第七條 調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利害關係方提交的申請書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第八條 調查機關舉行聽證會,應當考慮保密的需要和當事人的方便。
第九條 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或者調查機關認為沒有必要舉行聽證會、或者舉行聽證會將嚴重阻礙調查程式進行的,調查機關可以決定不舉行聽證會。
第十條 調查機關決定不舉行聽證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聽證會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調查機關決定不舉行聽證會、但利害關係方有正當理由要求口頭表達意見的,調查機關應當以其他方式為其提供口頭表達意見的機會。
第十一條 調查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以適當形式通知各利害關係方,並將通知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該適當形式包括書面通知、網上公布及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調查機關舉行聽證會的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理由;
(二)聽證事項;
(三)利害關係方報名參加聽證會的時限和方式。
第十三條 利害關係方均有權按照調查機關規定的時限和方式報名參加聽證會。任何一方均無必須出席聽證會的義務。未出席聽證會不損害該利害關係方通過其他方式向調查機關表達意見並陳述理由的正當權利。
第十四條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在調查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將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名單報送調查機關。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聽證會並要求在聽證會上發言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在調查機關規定的時限內提交發言概要。調查機關應當將發言概要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各利害關係方查閱。
第十六條 調查機關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將舉行聽證會的方式、時間、地點和聽證會議程等事項通知已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係方。
第十七條 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係方應當遵守聽證會紀律。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聽證會主持人有權提出警告、制止,必要時可責令退場。
第十八條 在聽證會上發言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圍繞聽證事項進行陳述。對超出聽證事項範圍的,聽證會主持人有權制止。
第十九條 利害關係方對主持人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
第二十條 在聽證會上發言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按照調查機關要求的時限和方式,就其發言內容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材料。調查機關應當將書面材料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利害關係方查詢。
利害關係方未按照前款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的聽證會上的口頭髮言,調查機關可以不予考慮。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使用的工作語言為中文。以其他語言發言的,應當自行配備翻譯,發言內容以翻譯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號)、《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10號)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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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黨的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提出了明確要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發布《聽證會規則》是商務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也是完善商務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成果。
2002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分別制定了《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以下簡稱三部規則),分別適用於反傾銷調查聽證會、反補貼調查聽證會、以及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程式中的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我國已經開展的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案件,絕大多數都召開了聽證會。實踐證明,三部規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可行的,對規範我國貿易救濟調查中的聽證會制度,維護利害關係方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貿易救濟工作不斷發展,三部規則的內容需要修改和完善。第一,商務部2014年機構重組,在原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的基礎上合併成立貿易救濟調查局,統一負責貿易救濟調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據職能調整情況對三部規則進行梳理、整合,建立統一的聽證會制度。第二,部分規定需要根據當前工作實際進行進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貿組織規則要求保障利害關係方權利的同時,保障貿易救濟調查的效率。第三,隨著調查工作的逐漸推進,部分制度需要進一步增補,如利害關係方申請召開聽證會的時間、調查機關決定不召開聽證會的具體情形、舉行聽證會的通知方式等。為此,商務部以三部規則為基礎,制定了《聽證會規則》,以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國貿易救濟調查中的聽證會制度。
《聽證會規則》的“煉成”
在起草過程中,商務部通過調研、研討會等方式,多次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律師的意見。在研究和討論過程中,商務部還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商務部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美國、歐盟、加拿大等世貿組織成員,有關商協會以及多家律師事務所提交了書面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商務部對《聽證會規則》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聽證會規則》特色
《聽證會規則》共二十三條,規定了聽證會的程式,包括舉行方式、申請時限和方法、作出決定和通知、報名和參加、會後提交書面材料等。與三部規則相比,《聽證會規則》的特點和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統一聽證會程式,解決實踐中的新問題。
適應貿易救濟調查職責調整和實踐工作需要,不再區分反傾銷、反補貼、損害調查等不同的調查類型和階段,設定統一的聽證會程式和要求。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補充部分缺失的規定,調整部分不符合當前實踐的規定。例如,明確利害關係方申請召開聽證會的時間(第五條),取消關於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的規定。
2. 程式上增強規範性和透明度,保護各方參與程式的權利。
細化了程式性規定,儘量明確調查機關和利害關係方的權利義務,保障規範性和透明度。例如,明確調查機關舉行聽證會應當考慮保密需要和當事人的方便(第八條),決定舉行聽證會時應當通過網上公布等形式通知各方(第十一條),決定不舉行聽證會時應當說明理由,並以其他方式為利害關係方提供口頭表達意見的機會(第十條)。
3. 保障貿易救濟調查效率,維護公平貿易秩序。
通過明確、嚴格的聽證會程式和時間要求,保障調查效率。例如,適當調整調查機關決定是否召開聽證會、通知聽證會具體時間的要求(第七條、第十六條),強化調查機關和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程式中的作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增加對利害關係方向調查機關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時限要求(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等。
4. 保持與世貿組織規則的一致性。
《聽證會規則》進一步清晰列出世貿組織規則部分規定,與世貿組織規則保持一致。例如,明確利害關係方無必須出席聽證會的義務,未出席聽證會不損害其通過其他方式向調查機關表達意見並陳述理由的正當權利(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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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徵求
為完善我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和改進貿易救濟調查實踐,我部起草了《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徵求意見稿)》、《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徵求意見稿)》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詳見參考資料),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商務部網站(網址詳見參考資料),進入“徵求意見”專欄,點擊“商務部關於《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徵求意見稿)》、《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徵求意見稿)》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詳見參考資料)
4、傳真:(詳見參考資料)
5、通信地址:(詳見參考資料)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15日。
商務部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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